挪威婚姻法
日期 L0V-1991-07-04-47
部 儿童和家庭部
生效 01011993
最后合并 L0V-2018-06T5-31从01072018,L0V-2018-06-22-52
尚未合并 L0V-2019-06T4-21,L0V-2020-04-24-31
最后更新 28042020
简称 婚姻法
原标题 婚姻法[婚姻法]
第一部分婚姻破裂与解散
第一章缔约条件
第一节性别
第1节a结婚年龄
第1节b条自愿性
第二节受监护人结婚的权利
第三节禁止近亲结婚
第四节前次婚姻存在后的禁止婚姻
第五节有义务就可能通过性传播的传染病提供信息并寻求咨询
第5节a合法居住
第2章确认结婚条件得到满足
第6节何时进行验证,以及由谁进行验证
第7节满足结婚条件的证据
第8节先前婚姻后的财产分割核实
第9节确认婚姻双方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第10节:证明已满足结婚条件的证明
第三章缔结婚姻-庄严
第11节庄严程序
第十二节婚姻的使者
第12a条在市政中婚姻的正式化
第13条侍女拒绝结婚的权利
第14节检查是否满足结婚条件
第十五条关于结婚形式的进一步规定
第十六部分:无效
第16a条县长有权就婚姻的有效性提起法律诉讼
第十七条注册
第18条:取消婚姻主持人的资格
第18a条承认挪威境外缔结的婚姻
第4章解除婚姻分离
第十九条解除婚姻
第20节分离
第二十一条分居后离婚
第二十二条同居终止后离婚
第二十三条以虐待和强迫婚姻为由离婚
第24条:与第1a,3或4条相反的解除合同的婚姻
第25条分居和离婚的生效
第5章关于解除婚姻和分居的案件的审理
第25a适用范围
第26条调解等
第26a向儿童福利服务提供信息的责任
第27条:由哪个机构来决定案件
第28条:在监护下的配偶的聚会权利等
第29条县长等应遵循的程序
第29a从国家人口登记处获取信息
第30条婚姻诉讼的当事方
第30a条县长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的权力
第30b条挪威可以提起婚姻诉讼的时候
第30c条即将来临
第30d条在婚姻诉讼中包括其他索赔
第30条e法律效力,恢复原状和重新审理案件
第30f条一方死亡子女和继承人成为本案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部分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六章配偶处置财产等物品的权利
第31条关于配偶处置权的一般规则
第32条处置共同住所的权利
第33条处置普通家用物品等的权利
第34条分居或离婚时处置权的时限
第35条:撤销非法交易
第36条共有财产项目的共有所有权的转让
第37条订立协议等自由的限制
第七章配偶相互提供支持的义务等
第38条配偶共同抚养家庭的共同责任
第39条有义务提供有关财务事项的信息
第8章配偶的债务责任
第40条:关于配偶的债务责任的一般规则
第41条在某些情况下订立涉及夫妻双方责任的协议的权利
第9章关于财产安排等的协议
第42条关于免除分案(单独财产)的协议
第43条保留作为未分割财产的单独财产的权利
第44条:关于豁免不平等分庭的第59条的协定
第45条关于社区财产分割的协议
第46条协议的取消和修改
第47条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第48条捐助者或遗嘱人的规定
第49条:作为独立财产的资产的替代和收入
第10章配偶之间的礼物
第50条礼物
第51条在某些情况下,较早的债权人对礼物的接受者的索赔
第52条放弃股份
第53条对授权人的破产程序
第11章婚姻定居点
第54条婚姻解决的形式
第55条司法注册
・第十二章在分居,离婚等情况下的资产分割
第56条本章的适用性
第57条何时分庭
第58条均分和减债
第59条不平等的划分
第60节和解所涵盖的收购,收入和债务的截止日期
第61条:该部门的特殊豁免
第62条特殊情况下的家庭用品权
第63条违反均分规则的其他特殊偏差一索赔要求
第64条夫妻双方均应负责的债务
第65条:根据和解协议自由订立协议
第十三章分割时对财产等的个人权利,住所的使用权等
第66条保留财产的权利
第67条关于普通住宅和家庭用品的特殊规定
第68条居住权
第69条评估
第70条:财产的价值超过配偶有权享有的份额
第71条:出售配偶的财产
第72条债权人的付款权
第14章对作为单独财产的财产项目的特殊规定
第73条:对有助于增加另一方单独财产的配偶的补偿
第74条居留权和家庭用品
第75条:根据本章提出的索赔期限
第十五章在其中一名配偶去世后的解决
第76条何时分庭
第77条尚存的配偶与死者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第78条收购和债务的截止日期
第三部分分居和离婚后的养费和养恤金
第十六章:maintenance养权和配偶的退休金
第79条分居,离婚或其他同居终止后的maintenance养权
第80条维修评估
第81条保养期限
第82条停止维修
第83条维修的确定
第84条确定的维修变更
第85条与当事人要求的关系实施维护等
第86条离婚配偶享有除国家保险计划以外的养恤金计划的配偶养恤金的权利
第87条关于几人有权领取养恤金的特别规定
第88条:有权领取养恤金的人再婚或死亡的后果
第89条针对死者的犯罪行为导致配偶养恤金的权利失效
第四部分临时决定等
第十七章配偶财产的登记中间措施和临时决定
第90条:配偶财产项的登记
第91条:采取中间措施以维护配偶在和解中的权利
第92条关于分离,使用权,维护等的临时决定
第93条要求就分离,使用权,维护等作出临时决定的程序
第五部分过渡性规定其他法案的修正案
第18章生效过渡性规定其他法案的修正案
第94条生效过渡性规定
第95条关于注册合伙的过渡性规定
第96条:其他法令的修正案
本章概述:
第一部分婚姻破裂与解散
第二部分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三部分分居和离婚后的养费和养恤金
第四部分临时决定等
第五部分过渡性规定其他法案的修正案
纳入本文的修订法案;该译本由Lvdata于2020年4月23日首次出版,并包括了迄今为止的所有生效的修订法案,最近的是2018年6月15日第31号法案和2018年6月22日第52号法案
修订行为本文中未并入本文:
法令2019年6月14日第21号(第69,77,新的部分78a和新零件V配合部94-109,以现有的零件,章节的后续变化进入生效12021年一月)
法2020年4月24日第31号(第12,13和16进入生效1月1日2021年)
这是该法挪威版的非正式译本,仅供参考法律真实性保留在NrskLvtidend中发布的挪威版本中如有任何歧义,应以挪威文版本为准
翻译由儿童和家庭部提供
第一部分婚姻的解除和解除
第一章缔约条件
第一节性别
两个异性或同性可以缔结婚姻
第1节a结婚年龄
未满18周岁的任何人均不得结婚
第1节b自愿性
男女享有自由选择配偶的同等权利他们应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并征得他们的同意,缔结婚姻
第二节受监护人结婚的权利
受监护的任何人都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这是监护人提供这种同意的职责之一如果监护人拒绝同意,则县长可以在没有合理理由拒绝的情况下给予同意
第三节禁止近亲结婚
亲属之间不得以上升或下降的直接关系或兄弟姐妹之间缔结婚姻。
对于领养子女,上述禁止适用于自然亲属和养父母及其亲属。如果被收养的孩子已被重新收养,则县长可同意接受收养的孩子与原先收养父母之一或后者的亲戚之间的婚姻
第四节前次婚姻存在后的禁止婚姻
如果先前的婚姻或注册的伴侣关系持续存在,则任何人都不得缔结婚姻
0由1993年4月30日第40号法案修正
第五节有义务就可能通过性传播的传染病提供信息并寻求咨询
除非另一方已被告知该疾病,并且双方均已从医生那里获得与该疾病有关的风险的口头咨询,否则任何可能通过性传播的传染性疾病的人都不得缔结婚姻
专业保密的法定义务不应阻止医生将疾病的信息告知结婚的单身者或在婚姻案件中被要求作为证人
第5节a合法居住
为了在挪威缔结婚姻,外国国民必须合法居住在挪威
0由1994年6月24日第24号法案(1995年1月1日生效)增加
第2章确认结婚条件得到满足
第6节何时进行验证,以及由谁进行验证
在缔结婚姻之前,应核实婚姻条件已得到满足
验证应由国家人口登记局或挪威外交部门官员进行挪威外交服务官员应仅对在其管辖范围内永久居留的挪威公民是否符合结婚条件进行核实,并且仅在国家人口登记局无法进行核实的情况下
0由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法(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1762号法令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和2007年6月29日第56号(根据[令法令自2008
年1月1日生效)修正2007年12月第1370号)
第七申满足结婚条件的证据
为了核实是否满足婚姻条件,婚姻双方应提供以下证据:
一个如果上述登记处未进行核查,则每人应出示国家人口登记处签发的出生证明如果在合理时间内难以获得此类证书,则可
以接受其他一些令人满意的姓名和年龄证明
b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未满18周岁,则应出示证据证明己经根据第1a条获得了婚姻的同意和许可
C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己被置于监护之下,并且如果监护人有义务同意婚姻,则应出示证明己根据第2节给予同意或同意的证据,首先句子,比照第二句话
d婚姻双方均应郑重声明,他们与第3节所规定的关系不那么密切在被收养子女与原先收养父母之一或后者的亲戚之间结婚的情况下,双方婚姻必须征得县长的同意,如第3节第二段第二句所述
即根据《继承法》第28c条,婚姻双方应以书面形式郑重声明自己是否曾缔结婚姻或注册伴侣关系,或者他或她之前是否曾经拥有过同居财产如果是这样,则应提供证据证明较早的婚姻或登记的伴侣关系己因死亡或离婚而终止,或己根据第24条解除
通常由国内或外国公共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形式证明前配偶或注册伴侣已死亡如果无法获得此类证书,则当事方可以将其信息和证据提交给适当的地方法院法官,请参见第8节,第二个《遗嘱认证法》第一段如果遗产管理不受挪威地方法院管辖,则可在核实结婚条件的地方将问题提交地方法院法官地方法院将通过命令决定是否接受证据作出决定的一方可以对命令提出上诉如果证据被接受,地区法院应通知县长,
可以通过出示经正式证明为终局的许可或判决,来证明婚姻或注册伴侣关系已按照离婚协议终止或已根据第24条解除挪威是否可以根据外国离婚缔结婚姻的问题,由外交部根据1978年6月2日第38号法令第4节的规定决定
F婚姻的每一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郑重声明他或她是否患有可能通过性传播的传染病如果是这样,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己
被告知该疾病,并且双方均己从医生那里获得了与该疾病有关的风险的建议
G婚姻的每一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庄严声明他或她是否己经或正在期待其他任何人的孩子或己领养的孩子提供信息的义务不适用于己被放弃收养的儿童
H并非永久居于挪威的外国国民,应出示其本国当局的文件证明,说明没有任何阻止他或她在挪威缔结婚姻的文件,或者,如果无法出示此类文件证明,则证明他或她未在其本国注册为己婚或注册伴侣的证明文件出于特殊原因,国家人口登记处或挪威外交部官员可以对第一句中的要求予以例外处理该部将发布有关何时将外国国民视为挪威永久居民的规定
一世如果婚姻的任何一方对(e),(f)或(g)中提到的问题表示肯定,则应提供证明己告知另一方
j婚姻的每一方均应提供一个担保人,该担保人应郑重声明他或她认识该当事人,并应说明该当事人先前是否己缔结婚姻或己登记的合伙关系,以及婚姻的双方是否与每一方有关第3节中指定的其他
发起人必须具有完整的年龄和合法能力在特殊情况下,县长可能会同意在没有赞助人的情况下举行婚礼,或者只有双方都有一个赞助人
k打算在挪威结婚的外国国民必须出示文件证明,以证明他或她是挪威的合法居民
l婚姻的每一方均应郑重宣布他们正在以自己的自由意志缔结婚姻,并承认彼此平等的离婚权
0根据2002年8月30日法令,对1993年4月30日第40号,1994年6月24日第24号(1995年1月1日生效),2002年8月30日第67号(2003年1月]日生效)进行修正938),2003年7月4日第72号和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1762号法令于2004年]()月]日生效),2005年6月1了日第90号(g2008年]月]日起生效)根据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2007年6月29日第56号(根据2007年12月7日第1370号法令于2008年]月]日生效)和2008年6月27日第53号(根据2008年6月27日第745号法令于2009年]月]日生效),2008年12月19日第112号(根据2008年12月19日第1528号法令自2009年7月]日起生效)),2010年3月26日第9号(从2013年7月]日根据的法令力2013年4月5日338号公报)作为修正由所述的2013年4月5日第12号法,2015年9月18日号92(在力从根据2015年9月18日第1057号法令)
第8节先前婚姻后的财产分割核实
先前巳结婚或已成为注册合伙的一方的任何人,必须出示证明先前婚姻或注册合伙的当事人的遗产巳提交地区法院管理的证据,或出示前配偶的声明或前合伙人或继承人声明遗产己在法庭外分拆
如果前任配偶或伴侣提出声明说婚姻或注册伴侣中没有资产要分拆,或已故配偶或伴侣的继承人声明同意死者的配偶,则该声明不适用或合伙人仍拥有未分割财产
如果以前的婚姻或注册的伴侣关系以除死亡以外的其他方式解散,并且自解散以来已经过去了两年多,那么希望签定新婚的人声明财产巳被分割,或配偶或伴侣之间没有区别
除非监护人巳根据第53条第1款同意将遗产分割为法院,否则未满18周岁或法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不得做出第一段所述的声明,(3)或《遗嘱认证法》第79条
第一段,第二段和第三段相应地适用于根据《继承法》第28c条在先前的同居中仍拥有未分割财产的人
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该部可以豁免遵守本节的规定
0由1993年4月30日第40号法令和2002年8月30日第67号法令修改(根据2002年8月30日第938号法令自2003年]月]日起生效)2008年12月19日第112号(根据2008年12月19日第1528号法令于2009年了月]日生效),年3月26日第9号(根据213年4月5日第338号法令自2013年7月]日生效)并根据2013年4月5日第12号法案进行了修订
第9节确认婚姻双方具有法律行为能力
如果结婚的主持人,国家人口登记局或挪威外交部门官员有理由相信,由于严重的精神疾病或严重的精神残疾,婚姻双方均缺乏法律行为能力,则必须出示由结婚证明书可能需要公共医生或由公共医生指定的另一位医生在本节中,法律行为能力是指对缔结婚姻具有正常理解的能力,以及通常有动机缔结婚姻的能力
0由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法(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1762号法令于2004年10月]日生效)和2007年6月29日第56号(根据[令法令自2008年1月1日生效)修正2007年12月第1370号)
第10节*证明已满足结婚条件的证明
如果国家人口登记局或挪威外交部官员发现婚姻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并且没有第8节或第9节中提到的障碍,则可以向当事方发出证明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止结婚该证书自颁发之日起四个月内有效
不签发上述证明的行政决定可向县长提出上诉
0由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法(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1762号法令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和207年6月29日第56号(根据[令法令自2008年1月1日生效)修正2007年12月第1370号)
第三章缔结婚姻庄严
第11节庄严程序
当婚姻的双方在结婚的先行者面前在一起时,即缔结了婚姻当双方都在场时,他们应宣布他们希望彼此缔结婚姻随后,侍诊者应宣布他们已结婚
主持仪式期间至少应有两名证人在场
第十二节婚姻的使者
结婚的庄严者是:
一个根据1981年6月12日第64号法令获得补助金的挪威教会的神职人员,注册宗教团体的祭司或牧师,礼仪领导等己经批准了结婚仪式
b市议会的主席和副主席以及市政府雇员或市议会授权的民选官员
C张贴外交事务官员,参见《外国服务法》第14条
d斯瓦尔巴群岛的州长州长可将授予结婚权的权力下放给斯瓦尔巴特州州长办公室的官员
即在由于长途旅行或其他原因而有必要的情况下,由外交部任命的经特别授权的婚姻管理人任命期限为四年
该部可以发布有关宗教团体中的礼仪领头人或类似人的婚礼权转让和撤销的规定
0经2002年5月3日第13号法令(根据2002年5月3日法令于2002年9月1日生效)和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法令(根据203年12月19日法令自2004年10月1日起生效)(第1762号),2016年6月1了日第27号,201了年6月16日第66号(根据2017年9月1日第1328号法令,自2018
年1月1日起生效)
第12a条在市政中婚姻的正式化
市政当局应为满足第一章第1章中规定的在挪威缔结婚姻的条件的市政当局的居民和非挪威居民的结婚仪式提供便利
该部可发布有关市政为婚礼主持婚礼的法规,并规定可提供和支付这种婚礼的规则
0由2017年6月16日第66号法令增补(根据2017年9月1日第1328号法令,自2018年]月1日起生效)
第13条侍女拒绝结婚的权利
如果双方中的一方不是其宗教或信仰团体的成员,或者双方都不属于他的会众,则第12条(a)款所指定的一位主持人可以拒绝为某项婚姻举行婚礼
如果当事一方离婚并且前任配偶仍在世,或者如果婚姻双方同性,则文书管理员也可以拒绝对某项婚姻进行庄严的婚礼
0由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法(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1762号法令于2004年10月]日生效)和2008年6月27日第53号(根据空号法令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修正2008年6月,第745号)
第14节检查是否满足结婚条件
在宣誓结婚之前,侍礼者应收到国家人口登记局或挪威外交部门官员的证明,证明巳满足婚姻条件,并已遵守第6至10条的规定
知道婚姻合同的条件尚未得到满足的主持人不得进行庄严的举止如果主持人发现有理由怀疑是否满足条件,则可以推迟举行婚礼,并命令婚姻双方提供证明条件巳经满足的证据
如果保荐人出于第13条第2款中提到的理由以外的原因拒绝主持婚姻,则当事各方均可以向县长提出上诉,县长可以命令该保荐人进行主持仪式
0由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法(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1762号法令于2004年10月1日生效)和2007年6月29日第56号(根据[令法令自2008年1月1日生效)修正200了年12月第1370号)
第十五条关于结婚形式的进一步规定
国王可以就结婚形式作进一步的规定
"4部分:无效
除非第11条第1款的规定,不得缔结婚姻已遵守第12节的规定如果未签订有效婚姻证明书即未遵守第10条规定的情况下缔结婚姻,则同样适用如果挪威教会的神职人员未遵守婚姻法令规定的礼拜仪式,则婚姻无效挪威主教会议
但是,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婚姻可以被批准为有效婚姻一方或双方都巳故时,也可以授予这种批准该部应决定由哪些县长处理此类请求
如果配偶双方因非法行为被迫缔结婚姻,则双方均可提起法律诉讼,宣布婚姻无效不论谁使用了这种武力,这都适用
如果在配偶不再受到胁迫后的六个月内未提起诉讼,则提起诉讼的权利即告失效缔结婚姻后超过五年不得提起法律诉讼
如果尽管一方或双方都没有法律行为能力而对婚姻进行了婚礼,则可以在婚礼后六个月内提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律程序
首先,第28节第三款,应相应适用监护人可以代表缺乏法律能力的配偶提起法律诉讼
0由1994年6月24日第24号法令(1995年]月]日生效),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法令(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1762号法令于2004年10月
1日生效)和2008年6月27日53(从2009年1月1日根据的法令力2008年6月27日了45号),2010年3月26日第9号(从2013年了月1日依据的法令力2013年4月5日338号)的修订的在2013年4月5日第12号法,2015年9月18日号92(在力从2016年1月1日根据的法令10572015年9月18日号),2016年6月17日第27号
第16a条县长有权就婚姻的有效性提起法律诉讼
县长可以提起法律诉讼,以判断婚姻是否存在
0由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法增补(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1762号法令,自2004年10月]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注册
国王将制定有关结婚的登记和通知规则
第18条,取消婚姻主持人的资格
根据《公共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家庭关系或其他导致取消资格的因素,不能阻止主持人宣誓结婚
0由2003年12月19日第119号法修正(根据2003年12月19日第1762号法令,自2004年10月]日起生效)
第18a条承认挪威境外缔结的婚姻
如果已在结婚国有效签约,则在挪威境外订婚的婚姻应在领域中予以确认双方书面同意,在挪威以外的受管制同居形式在法律上与缔约国的婚姻具有基本上相同的法律后果,在挪威被视为婚姻该部可通过条例进一步规定有关在挪威境外受管制的同居形式与在其订约国的婚姻具有相同法律后果的案件的规定但是,如果婚姻显然明显冒犯了挪威的公共政策(rdrepublic),则不得承认该婚姻
如果在结婚时,至少有一方是挪威国民或该地区的永久居民,则在挪威境外缔结的婚姻将不被确认为领土,并且:一个)婚姻是在没有结婚双方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的,
b)当事人之一未满18岁,或
C)其中一方已经结婚
但是,应双方的请求,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可以使婚姻得到承认该部应决定由哪些县长处理此类请求
0由2007年1月18日第1号法增补(根据2007年]月18日第57号法令,自2007年6月]日起生效)由2008年6月27日第53号法案(根据2008年6月2了日第了45号法令于2009年]月]日生效),2015年9月18日第92号(根据恐号令从2016年]月]日起生效)2015年9月第105了号),2016年6月17日第27号
第4章解除婚姻分离
第十大条解除婚姻
根据第21条的规定,可以在离婚后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根据第22条和23条的规定,不经离婚而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第24条,也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第20节分离
发现无法继续同居的配偶可以要求分居
如果配偶继续或同居,分居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过渡时期结束之前的同居,或短暂尝试恢复同居将不会产生这种效果
窝二*一条分居后离婚
夫妻双方分居至少一年后,可以要求离婚
第22章同居离婚后终止
如果夫妻双方至少同居两年以上,他们可能会要求离婚
第二十三条以虐待和强迫婚姻为由离婚
如果另一方有意企图杀死他或她或他们的孩子或故意将其暴露于严重虐待之下,则其可能要求离婚如果配偶的举止很可能引起人们对这种行为的严重恐惧,同样适用
根据第一款要求离婚的,必须在配偶知悉该行为后的六个月内提出,而不应在该行为发生后的两年内提出
如果配偶被非法行为强迫结婚,也可以要求离婚不论谁使用了这种武力,这都适用第16条第4款应相应地适用
0由200了年1月18日第1号法修正(根据2007年]月18日第5了号法令,自2007年6月]日起生效)
第24务与第1a,3或4条相反的解除合同的婚姻
如果婚姻违反了第1a,3或4条,则每个配偶均可要求解除婚姻
如果配偶双方都不提起诉讼,县长应提起解除婚姻的诉讼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县长仍可以决定不提起诉讼或推迟法律诉讼,
如果另一方违反了第4条的规定,则另一方可要求离婚
如果先前的婚姻已经解除,则不得根据第一或第二款要求违反第4条,要求解除新的婚姻
0由2018年6月15日第31号法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第883号法令,自2018年7月1日起生效有关过渡性规定,请参见该法第二部分),第25条分居和离婚的生效
除非另有特别规定,分居或离婚自县长签发执照或宣布判决之日起生效
执照或离婚判决书没有赋予人缔结新婚的权利,直到该许可证成为终局书或判决书最终具有约束力为止
如果授予许可的决定已成为上诉标的,则该决定直到第29条第5款所述提起法律诉讼的期限届满之前,不得视为是终局决定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由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08年]月]日生效修正,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修正
第5章关于解除婚姻和分居的案件的审理
第25a适用范围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个)关于提交县长的分居和离婚,或
b)关于婚姻是否存在,关于婚姻的解散和关于向法院提出的分居(婚姻诉讼)的问题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根据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增加,由207年1月26日第3号法修改,由9月4日法修改2015年第85号(根据2016年3月4日第217号法令,自2016年7月1日起生效)
第零麝调解等
根据本法第20条和第22条,育有16周岁以下婚姻子女的配偶应在分居和离婚案件中参加调解程序,然后将案件提交法院或县长,参见第27条调解的目的是就父母的责任,探视权或一个或多个儿童应永久居住的地方达成协议,并适当强调对儿童的最佳安排《儿童法》第52至54条应相应适用该部将根据法规进一步规定谁可以根据第一句话进行调解,以及有关机构的批准
如果案件巳根据第23条提出离婚诉讼或根据第24条解散,则无需根据第一段进行调解在监护人根据以下规定提起诉讼时,也不需要进行调解或提供信息第28条第二段
除非有迫不得已的理由,否则配偶有义务亲自出席进行调解时,应为此签发证书该部将根据法规进一步规定免除参加调解程序的义务该部还将就可能发出证明已进行调解的证书的条款作出规定
承诺进行调解的任何人都有责任对与调解有关的关于个人事务的披露保密1997年6月19日关于家庭咨询办公室的第62号法令的第6、7、9和10节应相应适用
司法部可以就调解的性质,传票和遵循的程序做出进一步规定
0由2003年6月2日第40号法修正(根据2003年6月20日第728号法令,自2004年4月]日起生效)
第26a向儿童福利服务提供信息的责任
在本法框架内工作的调解员在工作中应注意可能导致儿童福利服务机构采取措施的事项
其工作属于本法框架的调解员,尽管有专业保密义务,仍应毫不拖延地通知儿童福利服务
一个)如果有理由相信孩子正在或将要遭受虐待,日常护理的严重缺陷或其他严重的疏忽,
b)如果有理由相信儿童正遭受生命危险或其他严重疾病或伤害,并且尚未接受检查或接受治疗,或者认为残疾或特别需要帮
助的儿童没有得到治疗和培训,需要,
C)当儿童表现出严重的行为问题,例如严重或反复犯罪,滥用麻醉性药物或其他形式的明显异常行为时,
d)是否有理由相信儿童是或将会成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
根据《儿童福利法》第6-4条的规定,工作属于本法框架的调解员也有义务披露信息
0由1992年7月17日第100号法令增加,由2018年4月20日第5号法令修正(根据2018年6月8日第839号法令,自2018年7月]日起生效)
第27条:&哪个机构来决定案件
除非第二或第三段另有规定,否则由州长批准分居和离婚
该决定应由法院作出:
一个当案件涉及根据第23条或第24条解除婚姻时,
b当案件涉及根据第22条规定的离婚,且当事各方不同意条件己达成时,
C当监护人根据第28条提起分居或离婚诉讼时
当在以其他理由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时,或与根据本条提出的问题有关的案件提出要求时,法院也应决定按照第20条进行分居和按照第22条进行离婚关于婚姻子女的与分居或离婚要求有关的依据《儿童法》的行为或问题
0由2010年3月26日第9号法案修正(根据2013年4月5日第338号法令于2013年7月1日生效),由2013年4月5日第12号法案修正
第28条;在监护下的配偶的聚会权利等
就配偶或分居问题向县长提出的诉讼,以及由配偶本人或针对配偶提出的向法院提出的婚姻诉讼程序,即使该配偶是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律行为己根据《婚姻法》第22条撤销监护法提起诉讼时,监护人可以协助该配偶县长应将案件通知监护人如果将案件提交法院,则令状也应送达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为缺乏法律能力的配偶提出诉讼,如果这对于所述配偶的利益而言是必不可少的无论如何,这些案件都由法院处理,法院还将决定是否有采取法律行动的依据
如果配偶不受法律约束地置于监护之下,并且作为监护人的职责或作为分居或离婚或婚姻程序的诉讼的一部分,则第一和第二款的规定应相应地适用于守护者
0由2005年6月1了日第90号法(由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8年]月]日生效修正,由2007年]月26日第3号法,于2010年3月26
日第9号法(根据2013年4月5日第338号法令(由2013年4月5日第12号法令修订)自2013年7月]日起生效
第29条县长等应遵循的程序
当县长收到分居或离婚的请愿书时,如果县长认为合适,则可以召集当事方亲自出庭
在批准分居或离婚之前,该部将发布有关县长所需信息的进一步规定
县长关于根据第20条进行分居和根据第21条和第22条进行离婚的行政决定的通知,请参阅第27条的规定,应送达各方,除非双方己放弃通知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时限为三个星期,从向其发出决定通知之时起,对每个当事方均有效如果未遵守上诉时限,则必须尽快提出恢复权利的请求,最迟应在上诉时限届满后一个月提出如果己授予离婚许可证,但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同时缔结了新婚,则不得恢复原状当事人可以事先放弃针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案件中死亡,则第30f条相应地适用于对县长决定的上诉
只有在当事方充分利用其对决定提出上诉的权利时,才可以提出有关分居或离婚决定是否有效的程序诉讼必须在将最终决定通知送达当事方后的一个月内提出,并且必须同时针对该部代表的国家和婚姻的另一方如果己授予离婚许可证,但如果婚姻中的一方同时缔结了新婚,则在未遵守提起诉讼程序时限的情况下,不得恢复原状第30e条第二款应相应地适用提起诉讼后,婚姻的一方重新结婚的,该案予以驳回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由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08年]月]日生效修正,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修正
第29a从国家人口登记处获取信息
尽管有保密的义务,国民人口登记局仍应提供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能所必需的信息
0由2018年6月22日第52号法案添加
第30条婚姻诉讼的当事方
除非该法令另有规定,否则婚姻诉讼只能由婚姻的当事方之一或声称是或不是被告的配偶的人提起
如果婚姻的一方提起诉讼,则应召集另一方作为被告如果诉讼是由其他人提起的,则应召集婚姻双方作为被告如果以先前婚姻为由提起解散诉讼,则先前婚姻中的配偶也应被传召为被告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由2007年]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08年]月]日生效修正,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修正
第30a条县长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的权力
在根据第24条第1款决定是否维持婚姻或解除婚姻而提起的诉讼中,县长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采取行动法院应将此事通知他县长可以发出上诉通知,并要求重新开放否则,只有按照第30f条的规定,才允许加入该案件的当事方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根据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增加,并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修正
第30b条挪威可以提起婚姻诉讼的时候
除非与外国的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可以向挪威法院提起婚姻诉讼:
一个)当被告人居住在该领域时,或
b)原告居住在该领域中,或者在过去两年中曾经居住在这里,或者以前曾居住在这里,或者
C)如果原告是挪威国民,并且证明他或她由于其国籍而无法在被告居住的国家提起诉讼,或者
d)当夫妻双方均为挪威国民并且被告不反对将此案提交挪威法院时,或
E) 如果基于过去五年在挪威申报的分居理由要求离婚,或
F) 当婚姻在挪威签约时,事实证明原告将无法在其国民或居民所在的国家提起诉讼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根据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自2008年]月]日起生效)增加由2008年6月2了日第53号法修正(根据2008年6月2了日第了45号法令,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第30c条即将来临
婚姻诉讼应根据《争议法》第4・4条在被告的普通地点提起在第30条第二款,第二句和第三句提到的情况下,应在其中一名被告的普通地点提起诉讼
如果案件在挪威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而被告在挪威没有普通法庭,则可以在婚姻双方最后共同居住的地方或原告居住的地方提起诉讼
如果由县长提起诉讼,则可以在法院区提起诉讼,而该法院区可对婚姻的其中一方提起诉讼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根据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08年]月]日生效)增加,并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修正
第30d条在婚姻诉讼中包括其他索赔
在婚姻诉讼中,还可以处理以下问题:
一个)有关维护的问题,
b)《儿童法》中有关婚姻子女的问题,
C)除非要求遗产的公共管理,否则根据《婚姻法》的其他规定提出的问题;以及
d)诉讼引起的索赔
除非诉讼程序中包括第一款(a)和(b)所述的问题,否则法院应自行动议调查当事各方是否对这些问题有异议,并在这种情况下作出裁决但是,如果当事各方同意不提起诉讼中的问题,或者当事方之一没有出庭,而当事方希望不提起诉讼中的问题,或者当事方之一居住在挪威境外,则本规定将不适用
如果根据第一款在诉讼中包括根据《儿童法》提出的与婚姻子女有关的问题,则《儿童法》第7章中规定的程序规定应适用于与这些问题有关的诉讼
在其他情况下,与其他法律事务有关的民事纠纷仅可在《争议法》第15-1条规定的条件下并仅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内纳入婚姻诉讼中
对于根据第一款(a)和(c)包括在婚姻诉讼中的事项,关于挪威法院管辖权的第30b条和关于地点的第30c条应相应适用对于根据第一款(b)项包含在婚姻诉讼中的事项,有关地点的第30c条应相应适用对于根据(b)项第一段纳入婚姻诉讼的事项,除非与另一国的任何协议另有规定,否则《儿童法》第82条关于挪威法院管辖权的规定应相应适用除非与另一州达成的任何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挪威法院还具有以下管辖权:根据第(b)款处理事项;一个孩子的父母之一惯常居住在挪威,
b其中一位对孩子负有父母责任,
C根据《儿童法》处理的事项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根据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增加,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修改,由9月4日法修改2015年第85号(根据2016年3月4日第217号法令,自2016年了月1日起生效)
第30条6法律效力,恢复原状和重新审理案件
对于第25a条第(b)款第1项(婚姻程序)中提到的问题,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应有利于和反对各方,并且在所有具有重要意义的事项中均应予以考虑如果判决涉及离婚或分居,则该判决即使在法律上不可执行的情况下也应适用,除非另有决定
如果宣布某婚姻不存在或已解除,则在未遵守上诉和重开期限的情况下,如果该婚姻中的一方在重新决定婚姻之前缔结了新婚,则不得恢复原状或参加出席主要听证会的传票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根据200了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增加,并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修正
第30f条一方死亡子女和继承人成为本案当事人的权利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有关其婚姻的案件通过判决之前死亡,则该案件应予驳回如果案件涉及根据第24条第1款解除婚姻,或根据第20条第2款婚姻是否存在或分居是否没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则子女双方均可继续进行或死者的继承人(如果该决定具有法律意义)
如果当事方在判决通过后死亡,则如果判决涉及婚姻破裂或分居,或者案件涉及婚姻是否存在或是否存在的问题,则子女或继承人可以在相同条件下对子女或继承人提出上诉和重新开庭根据第20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居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更多有权提起诉讼或上诉的人参加了诉讼程序,则他们必须共同采取行动如果一个人加入,则有权提起诉讼或上诉的其他人也可以加入
0由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法(根据2007年1月26日第88号法令于2008年1月1日生效)增加,并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修正
第二部分配偶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六章配偶处置财产等物品的权利
第31条关于配偶处置权的一般规则
除非另有规定,婚姻不限制配偶在缔约或以后取得婚姻时处置其所拥有财产的权利
夫妻双方获得的财产项目成为其共同财产1965年6月18日关于财产共同体的第6号法令适用于这类财产,除非另有规定或由于配偶之间特殊关系而定
在评估谁获得了配偶共同或个人使用过的财产(例如普通住宅或普通家庭用品)时,应适当考虑配偶在家中的工作
第32条处置共同住所的权利
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配偶不得:
一个转让,抵押,出租或订立或终止用作普通住宅的财产的租赁或转租协议;
b转让或抵押拥有普通住宅租赁权的部分,股份或债券
如果拒绝同意或无法在合理时间内获得同意,则协议的配偶或另一方可以要求地区法院对是否允许交易进行裁决如果法院认为另一方没有合理的理由拒绝同意,则应给予许可该决定将通过法院命令作出《遗嘱认证法》第四章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0由2002年8月30日第67号法修正(根据2002年8月30日第938号法令,自2003年]月]日起生效)
第33条处置普通家用物品等的权利
配偶双方不得未经另一方同意,在普通房屋或指定供儿童使用的物品中转让,出租或抵押普通家庭用品
第32条第二款的规定也相应适用
第34条分居或离婚时处置权的时限
在决定对配偶之间的和解中的每项财产或权利作出决定之前,本章的规定也应在分居和离婚后适用
如果财产是单独财产,则该规定应适用于配偶分居或离婚
第35条:撤销非法交易
如果一方的行为违反了第32条或第33条,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协议但是,如果另一方在交付时有合理的理由相信配偶有权签署该协议,则第33条所涵盖的协议不得撤销
如果协议涉及不动产,则必须在配偶获悉该协议后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如果该协议涉及不动产,则不得迟于对所有权进行司法注册后的一年内提起诉讼;如果涉及其他财产,则应在提起诉讼后提起诉讼
第36条共有财产项目的共有所有权的转让
当第32条或第33条所涵盖的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时,本章的规定应相应地适用于夫妻在共同财产中的份额
如果配偶转让其共同拥有的共同或个人使用的财产,则另一方有权按遗嘱认证价值赎回该份额当配偶要求财产共同体解散时,同样适用必须在配偶收到《共同所有权法》第11条第4款第1句第1条规定的通知后不迟于六周之内提出赎回要求,不得过分拖延在同一时限内完成知道最终估价后,配偶必须在两周内提出以《共同所有权法》第11条第4款第二句规定的方式和解
第37条订立协议等自由的限制
一般而言,本章规定的对处置权的限制不得偏离配偶之间的协议但是,配偶可以同意,该限制不适用于根据第9章的规定为单独财产的财产此类协议必须以婚姻解决的形式签订
第七章配偶相互提供支持的义务等
第38条配偶共同抚养家庭的共同责任
配偶共同负责维持共同家庭并满足其他共同需要,子女的抚养以及每个配偶的特殊需要所需的费用和工作配偶应通过提供金钱,在家中工作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供款
夫妻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向另一方索要金钱,以支付第一段所述的费用配偶不履行义务将必要的资金留给另一方处置的,可以被命令支付特定的金额在适当的范围内,第81节,第二段,83、84、85,第二段92和93也应相应适用
第39条有义务提供有关财务事项的信息
配偶有义务互相提供评估其财务状况所需的信息为此目的,配偶可以要求另一方和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联合纳税申报表和税收评估或另一方的纳税申报表和税收评估的信息或这些文件的副本配偶还可能要求从事融资或保险活动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以及管理资金的其他人提供信息
0由2016年5月27日第14号法修正(根据2016年5月2了日第531号法令,自2017年]月]日起生效)
第8章配偶的债务责任
第40条:关于配偶的债务责任的一般规则
除非有特别授权,否则配偶不得缔结影响另一方的债务
第41条在某些情况下订立涉及夫妻双方责任的协议的权利
在同居期间,配偶双方均可就日常家务和子女的抚养订立普通协议,以涵盖双方各自的必要要求这也适用于普通住宅的租赁除非情况另有说明,否则此类协议应视为双方共同承担的责任
如果另一方理解或应该理解协议超出了第一款规定的配偶的权利,则仅该配偶承担责任
第9章关于财产安排等的协议
第42条关于免除分案(单独财产)的协议
配偶可以通过结婚和解协议,同意将自己拥有或以后获得的财产免除分居(单独财产)考虑到可能的婚姻,也可以签订这样的协议
该协议可能只适用于配偶之一的资产或配偶之一或两者的部分资产该协议还可以在有限的时间内达成,或者以配偶没有婚姻继承人的条件为条件
配偶可以通过婚姻和解的方式达成协议,在其中一位配偶去世后的和解中,单独财产不适用此类协议可能仅限于仅在特定配偶首先去世的情况下适用除非另有协议或明确规定,否则尚存的配偶可以选择忽略第一句和第二句中提到的限制
第43条保留作为未分割财产的单独财产的权利
配偶可以通过婚姻和解协议,同意幸存者有权继续分居拥有单独财产或部分单独财产,比照第42条
如果尚存的配偶根据本条利用保留在未分割财产中的权利,则除非婚姻协议中另有约定,否则他或她自己的资产(属于单独财产)也应包括在未分割财产中
如果遗产不再分割,则如果婚姻和解协议没有规定资产的更平均分配,则分割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节第二节的规定进行
根据第一段至第三段的协议可能仅适用于特定配偶首先去世的情况
第44条:关于豁免不平等分庭的第59条的协定
配偶可以通过婚姻和解的方式同意,第59条第1款和/或第3款中关于不平等分居的规定不适用于以后再解决财产的情况
该协议可能仅限于适用于一个配偶的资产或一个或两个配偶的部分资产该协议还可以以在特定时间段后达成和解或以结婚后遗体为妻的配偶为条件
该协议也可能只适用于配偶之一或特定配偶去世后的和解
第45条关于社区财产分割的协议
配偶可以通过婚姻和解的方式同意其共同财产应予分割
第46条协议的取消和修改
可以通过新的婚姻解决办法取消或更改配偶之间根据第42至44条的协议
如果配偶之间的协议根据第42至44条的规定受到不公平的影响,则可以全部或部分废止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处于不公平不利地位的配偶,从另一方获得一笔款项,而不是撤销协议如果夫妻双方都拥有完全独立的财产,则必须在夫妻离婚后三年内提出修改要求如果配偶中的一个或两个都拥有属于社区财产的财产,则必须在分立之前提出索赔
第47条缺乏法律行为能力的人
配偶未成年或在其财务方面的法律行为受到限制的,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才能根据第42至46条的规定达成协议如果监护人有同意的义务,则应适用于不受法律约束的监护下的配偶
0由2010年3月26日第9号法案修正(根据2013年4月5日第338号法令于2013年7月1日生效),由2013年4月5日第12号法案修正
第48条捐助者或遗嘱人的规定
捐赠人或遗嘱人可以规定,遗产或礼物应以第42至44节所述的安排为条件对于遗产,必须由遗嘱提供除非捐赠者或遗嘱人特别授权或明确规定,否则受益人不得更改此类规定
第49条,作为独立财产的资产的替代和收入
除非配偶双方通过婚姻解决或提供者或遗嘱人另有规定,否则任何代替单独财产的财产都将成为单独财产来自此类财产的任何收入也是如此
第10章配偶之间的礼物
第56条礼物
配偶之间的礼物必须通过婚姻解决的方式才能生效但是,这不适用于必须视为惯常的礼物,也不适用于由养老金,人寿保险,年金,给割让的遗产的前所有人的私人养老金或为另一方提供担保的类似利益的礼物
不能达成有效的协议,即配偶将来取得的任何收入都应计入另一方,且不予赔偿但是,可以就普通家庭中的普通家庭用品订立这样的协议
本节的规定也应适用于订婚后送出的礼物
第51条在某些情况下,较早的债权人对礼物的接受者的索赔
如果一个配偶给了对方礼物,则任何当时对捐赠人提出索偿要求且无法完全从他或她那里收回索偿要求的人,都可以向另一配偶寻求转移的价值但是,如果毫无疑问地证明供体仍然是溶剂,这将不适用如果巳经支付了赔偿金,则在计算转移的价值时应扣除
债权人对善意接受礼物的任何人的索偿应仅限于通过礼物产生给受赠人的收益在提起法律诉讼以执行索偿要求之前,不得要求接受礼物的收受人真诚地获得的利润转移
《索偿要求法》第5-12条第2款中有关修改责任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第52骚放弃股份
如果在分割资产时,配偶放弃了其处置的任何份额,而依法律应不算给另一配偶的话,则是当时对配偶提出索偿要求且无法收回索偿要求的任何人他或她可能会全力以赴,向另一方寻求另一方所收取的多余价值但是,如果毫无疑问地证明放弃结婚的配偶仍然具有偿付能力,这将不适用如果己支付赔偿金,则在计算转移的价值时应扣除该款项第51条第二和第三款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第53条对授权人的破产程序
如果在解决时配偶已放弃礼物或放弃其处置的配偶的遗产成为公开破产程序的对象,则第51和52条的规定仅在不涉及该遗产的情况下适用希望取消礼物或放弃
第11章婚姻定居点
第54条婚姻解决的形式
婚姻和解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配偶必须同时在两名证人的陪同下在场,这两名证人均己得到双方的批准,并且在一起,并且知道要签订婚姻和解协议,在婚姻和解协议上签字或承认其先前的签字证人还应在配偶在场的情况下签署婚姻和解协议如果婚姻和解仅对配偶之一有利,则即使该配偶没有参加婚姻和解也有效如果配偶需要监护人的同意,则必须以同样的方式给予该同意
证人必须具有法律资格,并完全拥有其所有职权
满足该规定要求的婚姻解决对配偶本身及其继承人具有约束力
0由201年3月26日第9号法案修正(根据2013年4月5日第338号法令于2013年7月1日生效),由2013年4月5日第12号法案修正
第55条司法注册
为了使婚姻和解受到法律保护,免受配偶债权人的侵害,必须在Bnannysund登记处的婚姻定居登记簿中进行司法登记
此外,将不动产从一个配偶转移到另一方的婚姻和解协议,还必须由注册服务商进行司法注册,以根据一般规则对不动产所有权进行司法注册这同样适用于其他财产,这些财产的转让需要司法注册或其他注册以获得法律保护
0由2003年9月12日第93号法修改(根据2003年9月12日第1136号法令,自2004年]月]日起生效)
第十二章在分居,离婚等情况下的资产分割
第56条本章的适用性
如果配偶处于第57条规定的位置,则应根据本章的规定在资产之间进行分割,除非法令,配偶之间的协议或捐赠者或遗嘱人的规定另有规定
第57条何时分庭
在以下情况下,配偶可以要求将配偶的总资产(属于社区财产)进行分割:
一个授予许可或宣布分居或离婚的判决
b当配偶双方达成婚姻和解协议时,应进行分居
C如果另一方的配偶对财务事务的管理不善,以致家庭将遭受失去家园的严重风险如果配偶是未成年人,或者其财务能力受到限制,则必须征得监护人的同意索赔应由分案所属的地区法院下达在适当的范围内,应适用听审由遗产管理引起的争议的规定有关分居的命令,应按照婚姻和解的规定进行司法登记
d最终且有约束力的判断是婚姻无效
即如果有最终且有约束力的判断,则该婚姻应根据第24条第1或第2款解除
如果在满足(a)或(b)要求分居的条件之后或在根据(c),(d)或(e)做出最终决定后配偶死亡,则该配偶的继承人可以要求进行分割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必要,配偶的债权人也可以要求进行分拆,以便他或她可以收到付款
0由2002年8月30日第67号法案(根据2002年8月30日第938号法令于2003年]月]日生效)和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根据262007年1月88号)的修订,由1月26日200了年法令第3号,2010年3月26日第9号(从2013年了月]日依据的法令力2013年4月5日338号)的修订的法案2013年4月5日第12号
第58条均分和减债
依照第二和第三款(社区财产)对债务进行扣减后,配偶的总资产应首先平均分配如果夫妻共同承担债务,则每个人都可以根据夫妻之间的关系扣除其应承担的份额
仅拥有属于社区财产的资产且未根据第59条的规定从分庭扣留财产的配偶,可以从其应分担的债务中全额扣除
拥有单独财产的配偶,或根据第59条从部门中扣留财产的,可以对属于社区财产的资产中的债务进行以下扣除:
一个除非(b)另有规定,否则可以要求对配偶通过购买或支出属于社区财产的财产所引起的债务全额扣除
b配偶通过购买财产或根据第59条从分工处扣留的单独财产或资产所产生的支出而扣除的债务,只有在单独财产和财产的总值均等分配的手段不足以偿还债务配偶双方因购置或支出根据第61(b)或(c)条免予分割的财产项目或通过对另一配偶的不当行为所招致的债务也是如此
C可以要求按比例扣除其他债务
第59条不平等的划分
可以要求从部门中扣留资产的价值,该资产的价值可以清楚地追溯到意味着某夫妻在结婚时已订婚,或者后来通过继承或通过继承从他人获得的礼物获得,但他/她的配偶
如果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扣留权利意味着明显不公平的结果,则该权利可能全部或部分失效在审议此事时,应特别重视婚姻的持续时间和配偶为家庭所作的努力
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则可以授予配偶从部门中扣留第一款未涵盖的全部或部分社区财产价值的权利
如果配偶在分居后恢复了同居并进行了分割,则如果要再次分割配偶的财产,则应按照第一和第二款规定的手段,同等地对待较早解决的财产
第60节和解所涵盖的收购,收入和债务的截止日期
分割应由每个配偶拥有的资产组成
一个当县长收到分居或离婚的请愿书或法院收到要求分居或离婚的令状时,或者如果同居先发生而终止同居,
b当配偶同意根据第57(b)条进行分居时
C法院收到根据第57(c)条提出的分割要求时,或
d当法院收到有第57条第(d)或(e)款规定的要求的令状时
在第一段(a)至(d)所述的截止日期之后从配偶全部或部分拥有的财产中取得的收入,不予分摊
配偶不得要求扣除其在第一款(a)至(d)所述的截止日期之后产生的债务
0由2002年8月30日第67号法修正(根据202年8月30日第938号法令,自2003年]月]日起生效)
第61条:该部门的特殊豁免
配偶可以扣留该部门的下列财产:
一个保留配偶个人专用的财产,如果从部门中扣留上述财产显然是不公平的夫妻可以在相同条件下扣留从其亲戚那里获得的
家庭照片和家庭文件
b享有国民保险利益,公共或私人养老金计划的权利,以及由年金或人寿保险引起的索偿,而该年金或人寿保险没有交出的价值,可以由配偶双方共同实现如果配偶扣留资产这一事实使另一配偶处于不公平的不利地位,则可以判给后者另一笔款项以防止这种情况在评估补偿是否应当给予奖励,重要性应附,龙真是婚姻是否己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可以决定分期付款
C其他无法转让且属于个人性质的财产或权利项目如果一个配偶扣留资产这一事实使另一配偶处于不公平的不利地位,则可以判给后者另一笔款项以防止这种情况在评估补偿是否应当给予奖励,重要性应附,龙宾是婚姻是否己经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可以决定分期付款
d赔偿,国民保险或包括未来损失和可能被认为会造成人身伤害的费用损失的保险的完整价值,以及持续伤害,工业伤害保险和纠正雇主可以在相同条件下扣留与解雇或提前退休有关的支出如果是由于另一方的努力而未花费的利益,则在将另一方的努力价值考虑在内时,可以从划分中扣留的金额应减少到公平的程度帐户
即购置的物品,特别是供儿童使用的物品承担了儿童日常照料责任的配偶可以要求扣留此类财产
由1998年6月5日第34号法案修正(根据1998年6月5日第570号法令,于1998年7月1日生效),以使(b)中第二至第四句的赔偿规定在削减时不适用根据第60条规定的截止日期应在修正案生效之前
第62条特殊情况下的家庭用品权
如果有特殊原因,即使价值超过了他或她在和解协议下的要求,配偶也可以被授予接管普通家庭用品的权利必要时,配偶一方根据本条规定享有的权利应被另一方保留为偿还债务而保留资金的权利所取代
第63条违反均分规则的其他特殊偏差一索赔要求
如果配偶使用共同体手段增加作为单独财产的手段的价值,或获得根据第61(c)条免予分割的财产或权利项目,则另一方可要求赔偿
只要费用超出必须视为合理的范围,这同样适用于第61(b)条规定的权利的获得
当配偶以不正当方式大大减少了将被分割的基本财产时,也可以要求赔偿
根据第一和第二款提出的索赔只能在不要求配偶负担债务的范围内进行
在和解之时无法支付的赔偿要求可在以后的日期提出
根据本节授予款项时,可以决定应分期支付
第64条夫妻双方均应负责的债务
如果配偶双方均负有债务,则他们每个人都可以要求在财产分割前偿还另一方应负担的部分债务如果债务尚未到期,则每个配偶均可要求另一方从其拥有的资产中拨出财力以偿还其债务或提供足够的担保如果没有拨出足够的资金或如第二句话所述提供担保,则可能会要求通过和解下另一方的应得款项来保证超额金额
第65条:根据和解协议自由订立协议
该法的规定并不妨碍配偶就和解达成协议但是,如果协议对当事方之一产生不公平的影响,则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废除法院可以决定撤销处于不公平不利地位的配偶,从另一方获得一笔款项,而不是撤销协议
根据第一款第二句和第三句提出的程序必须在达成协议后的三年内提出
第十三章分割时对财产等的个人权利,住所的使用权等
第66条保留财产的权利
当配偶根据第十二章进行资产分割时,每个人都有权保留他或她完全拥有的财产或权利或出于所有意图和目的的权利,除非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公平
配偶可能总是要求接管他或她将能够通过配偶权赎回的财产
第67条关于普通住宅和家庭用品的特殊规定
如果有特殊原因,配偶可以不考虑以前的所有权,要求接管:
一个专门用于或主要作为共同居住地的不动产或不动产份额,除非另一方对财产拥有分配权,或者是通过继承或馈赠从其家庭
中获得的,
b住房社会的一部分或部分,或己抵押了配偶出租其共同居所的权利的债券,
C使他们有共同居住权的租赁,或
d普通家庭用品中的普通家庭用品
在审议此事时,应重视配偶及其子女的需要
第68条居住权
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授予配偶使用由另一方全部或部分接管的住所的权利在审议此事时,应重视配偶及其子女的需要可以决定在有限的时间内授予使用权当考虑到配偶或子女的需要不再使这种权利变得合理时,使用权即告失效
拥有住所的配偶可以要求以普通市场价格支付租金如果住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则租金应按比例减少租金从提出租金要求的时间开始计算
第69条评估
如果配偶不同意个人配偶应根据第66条保留或根据第67条接管的财产价值,则该价值应通过遗嘱认证确定除非另有特别规定,估价应与不动产项目的市场价值相对应
当配偶保留其全部财产的财产时,估价应以第60条所述时间的价值为基础在其他情况下,遗产公共行政部门的估价应以该价值为基础在分配财产时,以及在对财产进行法院外管理时,决定应由谁接管财产
第70务财产的价值超过配偶有权享有的份额
夫妻一方接管的财产价值超过该夫妻应享有的份额的,应当多付给另一方
如果根据第66条或第67条,配偶接管不动产或不动产的一部分,住房社会的一部分或部分,或配偶的租赁共同住所的权利的担保附带条件下,另一方必须以财产或权利押记为担保的要求得到满足双方均可在六个月后终止索赔国王将确定应适用的利率
如果授予了一方配偶使用另一方财产的权利,则在使用权有效的同时,该权利要求不会被享有使用权的配偶终止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合理,则可以根据第一款向另一方提出索赔的配偶获得利息此类利息最早可从第60条所述日期起两年后计算利息应对应于国王根据第二款确定的利率
第71条:出售配偶的财产
每个配偶都可能要求出售其未接管的财产出售给陌生人会令人反感的私人信件和其他财产,可能不会出售给第三方
如果和解是在地方法院进行的,则在配偶之间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法院将决定如何进行出售法院可以决定仅在配偶之间进行买卖法院还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强制出售的规定,决定通过执法机关进行出售
如果和解是在法院外进行的,则除非双方同意另一种出售方式,否则每个配偶均可要求其在适当的范围内根据有关强迫出售的规定通过执法机构进行出售商业产品和官方报价的证券应以此类财产的惯常方式出售
未清偿债权只有在清偿债务需要很长时间或带来其他严重不利条件时才能出售
在出售的情况下,每个配偶均享有以其他相等条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0由1993年1月8日第20号法案和2002年8月3日第67号法案修订(根据2002年8月30日第938号法令,自2003年]月]日起生效)
第72条债权人的付款权
配偶的资产将被分割这一事实对债权人追回对配偶的债权的权利没有影响但是,为了偿还配偶在第60条所述的日期之后所产生的债务,不得附加任何财产的分割项
第14章对作为单独财产的财产项目的特殊规定
第73条*对有助于增加另一方单独财产的配偶的补偿
如果配偶通过提供家庭支持,工作或其他方式显着地帮助增加了另一方的财产,这是另一方的财产,则可以从另一方获得补偿
第7&条居留权和家庭用品
如果有充分理由这样做,则当配偶是另一方的单独财产时,可以授予配偶赎回住所和第67条所述的家庭用品的权利第69条第1款和第2款第二句,第70条第2款和第4款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授予配偶使用居住权的权利,而该居住权是另一方的单独财产第68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句和第二款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第75条,根据本章提出的索赔期限
如果夫妻双方拥有完全独立的财产,则必须在夫妻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根据本章提出的索赔如果一个或两个配偶也拥有属于社区财产的财产,则必须在分立之前提出索赔
第十五章在其中一名配偶去世后的解决
第76条何时分庭
当配偶之一去世时,应根据本章的规定将配偶的财产分配给尚存的配偶和死者的继承人,除非尚存的配偶利用保留未分割的财产的权利遗产或遗嘱,配偶之间的协议或捐赠人或遗嘱人的任何规定,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尚存的配偶和死者的继承人可能会要求分居
第77条尚存的配偶与死者的继承人之间的关系
当配偶的财产要在尚存的配偶与死者的继承人之间分配时,第十二章和第四十六节第二款和第二十二节的规定应相应适用但是,在分配未分割遗产时,可能不会要求按照第59条进行不平等分割
第一次去世的配偶的继承人也不会要求:
一个根据第61条(a),(c)和(d)提前提取其股份,
b根据第63条获得的赔偿,或
C根据第46条,第二款或第65条进行的修改
对于尚存的配偶与死者继承人之间关系的其他事项,应适用《遗嘱认证法》和《继承法》的规定
第78条收购和债务的截止日期
如果第60条规定的法律后果尚未根据第60条第1款生效,则从配偶死亡之日起生效如果尚存的配偶仍然拥有未分割财产,则法律后果自要求分割日期起生效
第三部分分居和离婚后的养费和养恤金
第十六章:maintenance养权和配偶的退休金
第79条分居,离婚或其他同居终止后的maintenance养权
分居和离婚后,配偶双方根据第38条规定的共同义务不复存在同样的情况适用于没有分居或离婚的同居停止
如果由于照顾孩子的婚姻或在同居期间分配共同任务而降低了配偶确保充分支持的能力和机会,则可以命令另一对配偶支付maintenance养费
在其他情况下,只有在有特殊原因时才可以订购维护
第8Q条维修评估
养费应根据有权抚养的人的maintenance养需要和有责任支付maintenance养费的人的支付能力进行评估
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将维修确定为一次性付款,无论是单独付款还是定期付款
第81条保养期限
确定的维护期限应不超过三年如果有特殊原因,可以确定更长的维护时间或没有任何时间限制如果婚姻持续了很长时间,则通常应确定维持婚姻的时间更长或更长时间
在将索赔提交给决定此事的机构之前,可能会下达长达三年的维护命令
0由1998年6月5日第34号法修正(根据1998年6月5日第570号法令,自1998年了月]日起生效)
第82条停止维修
如果有权抚养的人再婚,抚养权即告失效
第83条维修的确定
双方可以订立维护协议如果当事各方在f养问题上没有达成协议,则每个人都可以要求法院裁定如果双方都愿意,可以由维护执行官决定问题根据《儿童法》第70条第七款第二句的规定,雇主有义务披露信息维护执法人员的行政决定可向其上级机构或劳工和福利局决定的机构提出上诉各方即使先前己就维护问题达成协议,也可以要求就维护问题做出决定
0通过经修订的11法案1993年6月69号和6月16日2006年法令第20(生效了月1日2006年依据的法令,2006年6月16日631号),2016年5月2了日第12号
第84条确定的维修变更
如果有特殊原因,当事各方均可以要求更改或撤销维护执行官或法院确定的维护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该决定也可能适用于在提交变更要求之前到期的维护《儿童法》第74条第3款的规定应相应适用如果维护是由维护执行官确定的,则各方都可以要求由维护执行官决定更改的要求如果双方都愿意,变更请求应由法院裁定如果the养费是由法院裁定的,则应适用第83条第二句和第三句
0通过的法案修订111993年6月69号,1994年6月24日第24号(从11995年1月生效)和2003年6月20日第40号(从1所2004年4月根据的法令力2003年6月20日号728)
第85条与当事人要求的关系实施维护等
决定the养的机构可以改变对双方婚姻子女的maintenance养费,即使双方均未提出要求
《儿童法》第78条关于maintenance养费实施的规定应相应适用
除非另有约定或确定,否则应从提出索赔的当月起至维护权失效的日历月末,每月预付维护费
0由2003年6月20日第40号法案(根据2003年6月20日第728号法令于2004年4月1日生效)和2005年4月29日第20号(根据坦法案法令自2006年1月1日生效)法案修正2005年12月,第1562号)
第86条离婚配偶享有除国家保险计划以外的养恤金计划的配偶养恤金的权利
如果婚姻持续了至少十年,并且离婚的配偶在离婚时巳年满45岁,则离婚的配偶有权从国家计划以外的养老金计划中获得配偶的退休金养老金计划是指具有强制性成员资格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和私人集体养老金计划
配偶养老金的权利取决于离婚时另一方是否巳经或曾经是涵盖配偶养老金的国家保险计划以外的养老金计划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者还从已故配偶离婚后成为其成员的计划中获得配偶养老金的权利
第87条关于几人有权领取养恤金的特别规定
如果巳故配偶巳再婚,并且新的配偶按照有关养恤金计划的一般规则享有第86条所述的配偶的养恤金,则养恤金应按应享的开始年数成比例分配给有资格的人他们每个人都与死者结婚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放弃了这项权利,则养恤金将累算到另一方
如果离婚的配偶提出了一项养老金计划的要求,该计划也授予其后继配偶权利,则后者可以从死者先前曾是其成员的养老金计划中索取配偶的部分养老金,即使没有规定根据有关退休金计划的一般规则
第88条,有权领取养恤金的人再婚或死亡的后果
如果有权领取养恤金的人在前任配偶还活着的情况下缔结了新婚,则本章规定的领取养恤金的权利即告失效如果在前任配偶去世后缔结了新婚,则应适用有关退休金计划中有关尚存配偶的规定
如果离婚或后继配偶的养恤金权利在死亡或结婚时失效,则全部养恤金应归于另一方,前提是他或她有权根据第86条或第87条从死者那里获得养恤金如果新婚结束,并且根据有关养恤金计划的规定恢复了享有抚养权的权利,则应再次分割福利
第89条针对死者的犯罪行为导致配偶养恤金的权利失效
如果配偶或离婚配偶因对获得养恤金权利的人的犯罪行为被判处无条件监禁,而后者因该行为而去世,则从任何养恤金中获得配偶养恤金的权利国家保险计划以外的其他计划失效第88条第二款第一句应相应适用
0由2015年6月19日第65号法案修正(自2015年10月1日生效)
第四部分临时决定等
第十七章配偶财产的登记中间措施和临时决定
第90条:配偶财产项的登记
如果提出了调解申请,或者提出了请愿书,或者提起了分居或离婚的诉讼,则每个配偶均可要求地方法院立即编制一份财产清单和配偶债务如果根据第57条提出分案申请,同样适用遗嘱认证法中有关注册的规定应在适当的范围内相应适用
0由2002年8月30日第67号法修正(根据2002年8月30日第938号法令,自2003年]月]日起生效)
第91条:采取中间措施以维护配偶在和解中的权利
如果在要求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后,有理由担心配偶将从该部门扣留财产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其难以根据本章规定满足另一方的权利根据第12至14条,有关配偶可根据《争议法》第32章和第34章要求采取中间措施在对遗产进行公共管理后,决定权将由管理遗产的地方法院作出(请参见)《遗嘱认证法》第57条
0由2002年8月30日第67号法案(根据2002年8月30日第938号法令于2003年]月]日生效)和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根据炎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案修正的2007年1月第88号)
第92条关于分离,使用权,维护等的临时决定
在配偶的申请下,法院可以通过命令作出关于分居,maintenance养权或使用住所或普通家庭用品的权利的临时决定在要求分居或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只有在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才可以做出临时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临时决定应适用,直到就分离,维护或使用权问题做出可法律强制执行的决定为止
出于特殊原因,法院可以通过命令禁止配偶进入另一方居住的财产或住所
基于本节临时决定的使用权,也应受到任何真诚善意取得住所或家庭用品的人的法律保护
第93务要求就分离,使用权,维护等作出临时决定的程序
如果根据第5章进行的有关要求诉讼或婚姻诉讼的诉讼正在进行中,则正在审理此类诉讼的法院应根据第92条作出临时决定否则,该决定可以由另一方居住或停留的地方的地方法院作出,或者在紧急情况下,由居住地或家庭用品的所在地的法院作出
如果不需要立即作出决定,法院应在作出决定之前,尽可能给予另一方机会陈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可以在没有任何调解的情况下做出决定法院应根据其命令确定提起诉讼的期限如果此期限到期而没有延长,则该决定不再生效临时决定可以立即执行
如果有新信息或情况有所改变,则可以根据本节的规定对临时决定进行修订
0由2002年8月30日第67号法案(根据2002年8月30日第938号法令于2003年]月]日生效),2005年6月17日第90号(根据理号法令从2008年]月]日起生效)修正由2007年1月26日第3号法案修正的2007年1月第88号)
第五部分过渡性规定其他法案的修正案
第18章生效过渡性规定其他法案的修正案
第94条生效过渡性规定
1 该法自国王决定之日起生效1个
2 在该法令生效之前出现第60条规定的情况的情况下,关于夫妻在分居和离婚时的权利和分居的规定不适用但是,第79
至85节的规定适用于在生效之日后作出决定的有关确定maintenance养费或涉及更改或撤销maintenance养费的情况
在该法令生效之前出现第78条规定的情况时,关于解决其中一名配偶死亡的规定不适用
3 如果在该法令生效之前发生养恤金问题,则不适用有关获得配偶养恤金权利的规定
第95条关于注册合伙的过渡性规定
注册伴侣关系,除本条规定外,与婚姻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挪威法律中有关婚姻和婚姻方的规定应相应地适用于注册的合伙人和注册的合伙人
涉及解散在挪威签订的注册合伙企业的案件可能总是会提交给挪威法院
如果合伙企业在合伙国家有效签约,则在挪威以外地区认可的合伙企业将在挪威得到认可但是,如果合伙显然会冒犯挪威的公共政策(rdrepublic),则不应承认该合伙相应地适用第18a条第二款
在挪威注册但尚未解除的合伙企业,经双方同意,均可以申请结婚在这种情况下,合伙人应向国家人口登记处提出申请,要求合伙应作为婚姻提出申请全国人口登记册应根据申请书将伴侣登记为巳婚,并向伴侣提供注明日期的确认书
0由2008年6月27日第53号法案(根据2008年6月27日第745号法令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增加,先前的第95条更改为第96条,并由2017年6月16日第48号法案修正(根据2018年6月15日第884号法令,自2018年7月]日起生效)
第96务其他法令的修正案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应对其他法进行以下修改:——
0由2008年6月2了日第53号法(根据2008年6月27日第745号法令,自2009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从第95条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