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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实务

抚养费纠纷

 

一、案由解释

 

抚养费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案由序号18-1)

 

抚养费,是指长辈对晚辈抚养教养所必须支付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均称“抚养费”,《婚姻法》称的是“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婚姻法》第21条的“抚养费”进行了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实务策略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条是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负担的规定。夫妻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至于其他经济负担数额和期限等问题,应视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所负担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决。对于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的具体负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作了具体规定,那么律师在办理抚养费纠纷案中需注意以下内容:

 

(一)确定抚养费纠纷案中的当事人

 

涉及抚养费纠纷案件通常有2类:

 

一类是要求增加、追索抚养费的。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是未成年的子女,而被主张权利者则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未成年人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在提起诉讼时必须要有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具体的做法:要求增加或追索抚养费的,未成年的子女作为原告,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则列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则列为被告。

 

另一类是要求减少抚养费。提起诉讼的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被告则是未成人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则列为被告的法定代理人。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抚养费的权利主体是子女,义务主体是父母,《婚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应理解为义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问题。

 

(二)审查抚养费的内容

 

抚养费的范围应包括抚养子女所必需的一切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1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未成年子女成长所必需的费用都属于抚养费的内容,认为只承担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看法是错误的。且《婚姻法》第37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三)关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抚养费数额的确定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如何承担等问题,离婚时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的,由法院判决。但是无论是协商还是法院判决,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承担能力。至于实际需要的数额,一般应参照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具体问题的解决,实务中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以上的,可以适当提高比例,但一般不得超过其月总收人的50%。工资总额的计算,应当包括工资、较固定的奖金、岗位补贴等。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其所处同行业的平均收入。如农民给付抚养费的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个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等的子女抚养费,应考虑到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

另外,子女的抚养费,应当以子女的“实际需要”为前提。上述百分比的规定只是一个相对标准,不是绝对标准。实践中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四)关于审查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一般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

所谓原则期限是指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那么特殊期限,是指成年子女,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负担的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      -

(2)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由于《婚姻法》第21条规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另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上的大学生向父母索要抚养费会因为没有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诉请的。

 

律师在办理抚养费纠纷案中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对于尚处于高中及以下阶段接受教育的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可表述为抚养费负担至高中学业结束时止。

对于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但子女已经放弃在学校接受教育,也没有收入来源的,抚养费给付期限可表述为负担至十八周岁时止。

对于丧失或未完全丧失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费给付期限可表述为负担至子女能正常生活时止。

 

(五)关于审查抚养费的给付办法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抚养费原则上应定期给付,实践中按月支付较为常见,具体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如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应按月或定期给付现金,像农民可以按收益季节或年度给付现金、实物。另外有条件的也可以一次性给付,但对于一方要求一次性给付的要慎重处理,确有必要釆取一次性给付的,要注意掌握条件。一般以下情况可以考虑一次性给付:

1、出国、出境人员;

2、有能力一次性支付的;

(1)下落不明的一方以财产折抵的;

(2)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

养费。

 

(六)关于抚养费的变更

 

父母双方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通过诉讼离婚,其所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都是根据父母当时的经济情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及具体情况的变化,子女在各方面的需求会随之变化,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也要随之改变。因此,法律赋予子女根据实际情况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要求的权利。至于是否增加,增加多少,不能仅凭子女单方的要求而定,应经相应程序予以解决,可以是子女与父母协议解决,协议不成,可由法院依诉讼程序判决。

 

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父或母增加抚养费,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当予以支持:

物价上涨,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其他正当理由应当予以增加的。

另外,实践中也存在父母要求减免抚养费的情况:

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经济负担能力,而且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的;

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因发生某种困难,导致无法承担或没有给付能力的,可以协议或法院判决,酌情减免给付数额。比如,父或母一方因工资或收入减少、因病或伤残、服刑等情况;

其他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应当予以减免。

酌情减免父母承担的抚养费数额是有条件的,一旦被减免的情形灭失,或者被免方情况出现好转,有能力给付,应依照原定数额给付。         .

对于父母在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过程中,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不要求对方承担抚养费或者自愿承担主要抚养费。但在离婚后,又利用上述规定,马上提出增加抚养费诉讼,如果与子女共同生活这一方仍有能力全部承担或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的,其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不能支持。

对于在诉讼过程中协议离婚时,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而答应承担全部或主要抚养费,但其实际上并无这种能力的,律师应当予以干预,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七)抚养费纠纷中应提供的证据

律师在代理抚养费纠纷案中,要全面收集证据,除提供一般性证明、证据外,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具体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存在抚养关系的证明(户籍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证明或有关法律文书);

每月经济收入及证明,有工作的由单位或雇主证明,无工作的由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要求变更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处理的调解书、判决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八)其他

 

1.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问题

 

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小孩,男方因不知情而与女方共同抚养,离婚后小孩随男方,女方承担部分抚养费,当男方知情后提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支付的抚养费。

 

最高法院作如下的批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

 

分居期间未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否负担子女抚养费

 

夫妻分居期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问题。夫妻分居,但在法律上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双方的收入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费应当在共同财产中支出,但是实践中负责照顾子女的一方常常无法从另一方手中得到子女抚养费,这样离婚时照顾子女方就会提出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子女抚养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时子女的生活教育需要确定一个抚养费标准,然后按分居时间,由未付方用分割所得财产抵偿另一方,不足以抵偿的,可以通过形成债权的方式加以解决。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数额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另行酌定。如果夫妻分居一段时间后,又和好的,一方起诉要求对方补付分居期间未付的抚养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于诉讼时效

 

离婚协议已经明确抚养费数额的,不直接抚养一方自数额确定之后有给付义务,但双方已经约定给付期时,双方已经形成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身份关系相对分离,则应受诉讼时效限制。

 

三、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尚在校就读的;

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另行起诉。

 

—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1992年4月2日〔1991〕民他字第63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养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至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欺骗方支出的抚养费用应否返还,因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尚需进一步研究,就你院请示所述具体案件而言,因双方在离婚时,其共同财产已由男方一人分得,故可不予返还,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年7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6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我们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

 

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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