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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问题的司法审判实践

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律法规关于分居问题的规定极少,但现实生活及纠纷诉讼中因夫妻分居引起各种纠纷的事例却屡见不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离婚诉讼中,如何认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

一方主张“分居”的事实必须举证,除非对方认可,法院一般不予采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分居的事实很多,但情形各有不同。有的是离家出走;有的是被赶出家门;有的正式提出分居;有的分居则时断时续。有时夫妻分居纯属主观原因,有时分居则主、客观因素混杂。

《婚姻法》第32条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然而,何谓“因感情不和”的分居?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实际生活中也有争议,这就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把握裁量。

是否构成了婚姻法上的分居?分居两年后,是否就自动离婚了?

在目前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是不存在“自动离婚”这一情形的。在我国离婚只有两种途径:

一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

二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以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形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只是可以成为法院判决离婚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只能经过法院的判决或者民政部门的离婚登记手续,不会因为出现这一法律事实而自动离婚,自行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此外在认定分居的问题上还要注意,《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分居情形有两个法律要点:

一是时间上要求满两年;

二是分居的原因须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

关于时间这一要点的证明比较简单。在外独自居住的租房协议或者独自居住的小区物业的证明或者亲属邻居的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明分居以及分居时间的有力证据。但是要证明分居原因是因为感情不和就不是很简单了,因为感情是否不和的认定主观性很强。要证明这一点,最直接的证据就是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但是要签订这样一份分居协议也不是很简单的事情,因为闹到离婚这一步,通常另一方不会答应一方提出的签署协议的请求。如果可以签署分居协议,那么在拟定协议时也要注意:协议的标题应写“分居协议”,而不要简单地只写“协议”两字,以避免在认定时造成“分居协议”与“财产约定协谈”的混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并且应就分居期间的财产和债务问题作出明确约定,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现实中,有很多情况是因为工作、留学等的原因或者因特殊原因而导致夫妻双方两地分居,对这样的分居情形,因为只满足了《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第二个要点而不符合第一个要点因而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这一规定。

2分居协议书虽然签订,如果不能证明实际履行,法院也不会轻易认可其效力。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分居满2年是法院必须判离的情形,因此,原告力图证明原、被告已分居满2年。曾签订过分居协议,但并不代表已经履行。协议并未得到实际履行,自然谈不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及适用《婚姻法》第32条、法院直接判离的问题。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分居协议的效力是非常谨慎的,不仅要证明已经签订,而且还要考虑是否需要收集证据证明已实际履行,否则达不到自己想证明的目的,即使它是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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