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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即身份关系的处理,同时涉及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共同债务的承担等问题。
那么对于夫妻、子女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我国在物权法中明确规定了物权的公示原则和公信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都应当依法登记,登记后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不产生法律效力。
而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
实 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经常出现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或者登记为父母子女三人的情形。如果在登记时未注明是 共有方式的,则视为三人共同共有。在房屋产权登记为父母子女三人时,根据物权登记的公示原则公信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该房屋视为三人共同财产,子 女的份额视为父母对其的赠与,在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应当为子女保留其份额。
但是,鉴于未成年子女既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因此,在夫妻离婚处理该房产时,法官也可以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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