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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和离婚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的解答2013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和离婚案件分案审理的解答(《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3期)
时间:20140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和离婚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的解答

(《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3期)

 

一、关于公民代理的范围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公民代理人的范围,包括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我们认为,在诉讼中,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掌握公民代理人的范围:

1.当事人的近亲属,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近亲属可以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等关系的亲属。代理人需提交户籍资料等能证明其与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证明文件。

2.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当事人为单位的,与其具有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也包括与当事人具有投资控股关系的公司(如母子公司、集团企业)的工作人员。代理人需向法院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及社保记录等能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若代理人为与当事人具有投资控股关系的公司中的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工商登记资料以证明代理人所在公司与当事人的投资关系等。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设立委托代理人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自身诉讼能力的不足,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作为推荐人的社区、单位及社会团体,有责任推荐其知晓的、具有诉讼能力的公民担任他人的委托代理人。因此,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只能推荐本社区公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本团体成员。公民代理人为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的,必须向法院提交有关推荐证明,并加盖推荐社区、单位及社会团体公章。

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将婚姻和财产归属分案审理问题的处理

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处理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文)等相关文件精神,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能够查明并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含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

2.上述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离婚后对该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性质上属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由原审理离婚案件法院的审判庭审理。若当事人向其他法院递交诉状的,收到诉状的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向原审理离婚案件法院提出诉讼,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原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3.存在夫妻双方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且案外人明确表示不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则可以将离婚诉讼与该财产的确权、分割进行分案处理。但是,考虑到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当事人通常会将财产分割与是否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考虑,因此,为平衡离婚双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未能综合考量离婚案件中的具体案情,我们认为,对离婚诉讼中尚未处理的夫妻与他人共有的房产等财产纠纷,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审理:

(1)对于夫妻双方与其他第三人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离婚后,当事人仍在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财产,且该法院也有管辖权的,由该法院原审理离婚案件的审判庭审理。离婚后,若当事人起诉至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由该法院相关审判庭审理。

(2)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有的拆迁补偿款的,为分家析产纠纷,由相应管辖法院审理分家析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