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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十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军人的伤亡保险金+军人伤残补助金+军人医药生活补助费+其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费用

(一)概念

夫妻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专门针对个人身体受伤后需要治疗,身体残疾后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而给予的补助。由于这些费用的获得都是以个人身体伤害为代价,而且我国目前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是很高,这方面的赔偿还很有限,因此,这些费用应由受伤害人个人支配、使用,属一方个人财产。

(二)计算要点

《婚姻法》中只列出了“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实践中,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除医疗费和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外还有其他各项费用,如精神抚慰金、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交通补助费、营养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假肢安装费、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还有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对这些费用不能因为《婚姻法》或司法解释未具体列举出而排除在夫妻特有财产范围之外,也不能仅仅以是“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用而一概认定为夫妻特有财产。应全面理解本项的两层精神含义:一是必须是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费用。二是这些费用必须以赔偿为目的,如上述费用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虽系因受伤获得,但赔偿的对象不是受伤者本人,而是原本可依靠受伤人的抚养生活的人,这笔费用最终归被扶养人所有,不应计入一方个人财产。

(三)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18条第2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13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四)例示

前面所述林某诉王某离婚及财产分割纠纷案中,15万元残疾补助费和51000元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虽然系在婚后取得,但该财产系因男方身体受到伤害,丧失了一定的劳动能力,在今后的生活道路上必然会碰到许多障碍和痛苦而应获得的用于更换假肢、补助生活的费用,这些费用应用于残疾者本人,因此应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女方无权分享。对其中的假肢更换费、一次性工伤辞退费二项,虽然《婚姻法》第18条第〔2〕项未具体列举出,但其性质和该项规定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的性质是完全一样的,应包含在该项中的“等费用”中,认定为男方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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