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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应注意诉讼策略与技巧

律师在诉前,应仔细分析案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自己一方的诉讼策略,并注意诉讼技巧的应用,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这其中,诉讼思路是最重要的。下面,我们就以一起案例说明。

【案例】戴小姐(女)与周先生(男)是同事关系.两人共事期间自由恋爱,感情一直很好,并于1998年5月幸福走入婚姻殿堂。婚后,两人生活也很美满,特别是在女儿周小小出生之后,一家人更加和乐融融。但好时光持續不久,就在两人结婚7年后的一天,一条可疑的短信,引起了两人无尽的争执。事出有因,羃来是原告无意间发现了丈夫有外遇。从此,两人的感情开始走下坡路:最后在两人感倩无法挽回的情况下,戴小姐于2005年3月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上海市其区人民法院,请求与丈夫离婚,这起案件是时下很常见的一种离婚案,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夫妻感情恶化,在无法弥合的情况下,厚告提出离婚.结束这段没有希望的痛苦婚姻。

在这起离婚诉讼中,毫不例外的是也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两大主要问题。

夫妻双方都请求取得对女儿的抚养权,原告请求获得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

双方律师针对这两个方面的争议问题都作了大最的工作,包括庭前的走访调査取证、庭上针锋相对的质证等,案件看似问題简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难題。下面就几个焦点问題作简单介绍和深入讨'论。

第一,子女抚养问题。法院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夫妻双方都争取对女儿的抚养权,而夫妻双方在教育程度、生活条件、道德水平各方面都相差无几,法院依据法律很难明确区分两人在对子女抚养教育上更有利的是属一方,究竟该将小小判决给谁抚养是个很难确定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原告律师的应对过于自信轻敌。她的辩论思路局限于,小小年纪尚幼,随母亲生活是实践中常见的判决惯例;而且法官也是女性,从性別角度上考虑,法官也会更傾向于将女儿判给原告。于是在举证这一环上,原告律师没有提供太多充分的事实证据,可以令法官相信女儿眼母亲生活更有利。

相对应的,表面上看,被告在这个问题上比较处于劣势,但通过被告律师的有效举证,却完全克服了这个弱势。

首先,被告提出:自己在收人上略高过原告,支付女儿的生活教育费用完全没有问题;而且如果将女儿判决给自己抚养,原告也可以不用向被告支付抚养费,减轻原告在离婚之后的经济负担,表现出对原告的照顾。

其次,被告提出了很多思想道德方面的证据,包括优秀员工―荣誉证书和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的证明,特别是后者,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在子女教育上更获得人文关怀的优越性。

除了以上的证据之外,被告还作了被告父母的调査笔录,表明被吿的父母退休有时间照顾孙女,有爱心陪伴孙女,有照頋孙女的经验,并十分愿意照顾孙女。

在原告缺乏证据的情况下'被告进行的充分而有利的举证,令法官不得不相信被告本人及其周遭的环境和亲人的因素加在一起更有利于小小的成长教育,将小小判决给被告抚养才是正确的选择。

对于上面所提到的这个抚养子女问题,律师有以几个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法律对此规定得比较笼统。《婚姻法》第36条規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当离婚的夫妻双方在抚养子女的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对于将子女判给哪一方,不存在法官倾向于判给女方的必然性。实际上这种倾向性只会体现在处于哺育期的子女。

而在本案中,小已经接近4岁,所以抚养权归哪一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在教育子女、抚养子女生活方面,哪方更有优势。所以,原告律师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些误解,自以为是地认为判给原告更有可能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另外,从法律的规定来看,法院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那么相应的为了争取在庭上的主动权,律师的工作就是加强对证据的收集,以表明其代理一方的各方面情况更有利于子女的权益:相形之下,本案的被告的律师做了充分而有效的证据,保证了在这个问题上的优势地位。

第二,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接下来面临的一个难题是財产分割,在这起离婚诉讼中.涉及标的额较大的夫妻财产。在原告的起诉书中明确提出所有财产分为两类,一类属于原告个人財产;一类属于夫妻共同財产,请求平均分割。对此,原告列了满满一页的财产清单和相关財务状况。而在法院实务操作中,面对夫妻离婚案件中涉及的复杂多样的财产分割时,首先要区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针对这两类的区分《婚姻法》第17条和第18条明确列举了不同财产收入的不同归属。

但是本案的诉讼焦点不仅限于家庭財产的分割,关键在于被告在经营两家公司中的财产收益分割和一处房产归属问题。

首先,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到,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出钱购买一处价值600万的房产,已支付首付款;以及被吿经营的公司投资款平均分割。针对此款项,原告提出了相关该项支出存在的证明。对此,被告一一认可.款项的确存在。但被告又举证证明上述款额有些不是属于其个人行为,有些款額已经不存在,被用于淸偿债务了比如上述购买房产的已支付款額是借款,并有借条和证人证言。至于被告经营公司的投资额,公司已亏损殆尽,并有公司财务报表为证,原告请求被告婚后购买的房产,被告已举证证明该房由其婚前个人财产部分出资,并得到家人的大力赞助,且现在系被告父母在住。

第三,诉讼技巧问题。

从本案件的操作中,我们还可以看出一个案件的处理,操作思路和策略设计是至关重要的。诉讼技巧的恰当适用,可以令整个诉讼过程得心应手”被告律师恰当地利用了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这种异议的提出,有时候是依法必需的,因为法律对一些案件的处理明确规定了审级和管辖的界限,但是有些案件是模棱两可的,这时候,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不是必须的,但有时是必要的。比如在本案中,被吿律师接手案件,相对于原告来说,时间较晚,准备工作因此可能会不如对方律师充分。那么此时恰当地运用管辖权异议程序的提起,可以为自己贏得准备应诉的时间。而且被告律师在这个时候对时间的拖延,容易磨削原吿律师的斗志。古语有云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战略的设置毫无疑问会影响到庭审时双方律师的发挥水平。事实也许并不是像判决书中反映的,但是这纸判决书却一锤定音地结束了夫妻两人的长久纷争,双方都没有再上诉。也许我们会觉得本案中原告自始至终都是婚姻关系中的被动者,但法不容情,只要在法律面前没有找到救济,就只能沉默收场。因此,对于律师而言,不仅精通法律条文,而且在实战中更要注重诉讼的策略和技巧的应用,才能真正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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