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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参考资料(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本文仅供婚姻法学习研究参考使用,不得转载。)

 

(2012)朝(民)初字第30XX号

 

原告李X,女。

 

被告李X2,男。

 

原告李X与被告李X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程序,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各自委托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诉称2002年5月,李X2夫妇的第一个女儿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出生;2006年、2008年,李X先后在北京生下两个女儿期间,李X与李X2分别于2005年和2010年在美国内华达州和北京登记结婚。1999年李X来到中国,与李X2相识并开始恋爱。2000年末,李X与李X2开始共同生活,为李X2所创立经营的李X2XX英语事业担任美籍主编。李X曾是美国经注册的英文专业教师,来中国之前一直在美国从事英语教学工作,而丈夫李X2创立的李X2XX英语需要真正的美国籍英文教师提供支持。故从1999年到2011年的12年期间,李X为李X2的XX英语事业撰写了大最书箱、录制了大量的音像书箱,还参与对学生的培训等一系列工作。李X2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其与妻子李X没有感情,与李X结婚只是为了研究美国家庭教育而作的一个实验,三个女儿只是实验品。此种说法更让李X的感情受到极大伤害。李X表示,李X2控制XX英语的所有收入,从不向妻子披露,只给李X日常生活的必需费用,而且每个月只回家一两天,三个女儿完全由李X一人照顾。由于以上原因,夫妻间经常发生争执。李X2还曾多次对李X实施家庭暴力。2011年8月30日,李X2在家中对李X实施家暴,导致李X额头、耳部、腿部等多处严重受伤。暴力行为再次严重伤害了李X的感情。此后,李X2停止支付三名子女的必要生活费,致使李X和女儿的生活陷入困境。

 

被告李X2辩称.自己只是和李X有"冲突”,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且夫妻之间的争执、打骂行为并不一定都构成法律上的家庭暴力。

 

经审理査明,李X2与前妻林X于1995年5月19日在中国广东省布东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4月22日.双方在该民政局协议离婚。2000年5月19日,李X2与林X又在该民政局办理了复婚手续,李X、李X2于1999年相识,2000年9月29日,李X与前夫在美国解除了婚姻关系。2002年5月19日,李X与李X2生育长女李X4,2005年4月22日,李X与李X2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县领取了结婚证书。2006年4月21日,李X、李X2生育了第二个女儿李X5。2006年11月15日,李X2与林X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X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08年9月21日,李X、李X2又生育一女李X3,李X4,李X5,李X3均为美国国籍。2010年7月,李X与李X2在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关于李X2与其前妻林X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庭审中李X、李X2均多次陈述,李X2与林X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为2000年10月24日,同时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公证认证的结婚证申请事章,该证据显示,李X2与前妻离婚的时间确为2000年10月24号,为进一步査明事实,本院要求李X2提交与前妻林X的离婚证原件,但李X2始终没提交,后李X向本院提交了李X2和林X的离婚证原件,离婚证显示李X2与前妻林X解除婚姻关系的时间是2000年11月15日,后李X2经本院通知到庭,称其与林X于199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1999年4月22日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2000年5月复婚,后又于2006年11月15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同时提交了广州市XX区档案馆调取的相关资料,包括李X2与林X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财产已分割完毕,庭审中本院就双方争议的李X2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部分进行了査明,现分别阐述如下:

 

(一)关于李X主张李X2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

 

2006年2月27日,因李X将电脑上的有关资料删除,双方发生争执,李X2对李X进行了殴打。2011年8月30日,双方在北京居住地因子女教育及家庭琐事发生争议,李X2又对李X实施殴打,造成李X头部、腿部多处受伤,后李X2离开北京, 当日13时,李X报警称其被李X2打伤,现求助公安机关,希望公安机关出面联系李X2。2011年9月9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团结湖派出所对李X与李X2进行了调解,二人签署了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载明:2011年8月30日13时,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山环北路30号紫荆豪庭1座26G,李X2与李X发生冲突后,李X2将李X打伤,李X来所报警,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李X2向李X保证不使用暴力;

2、李X2向北京红枫妇女咨询服务中心捐赠1000元;

3、李X2要到北京红枫妇女咨询服务中心看心理医生;李X2保证在微博上对李X道歉。

 

李X2书写了调解备忘录,内容为:我保证在未来的家庭生活中,不再对妻子使用暴力,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瞢,李X遂提起了本次诉讼,案件在审理期间双方通过手机短信互相指责对方,李X2在短信中有过激语言。2012年4月12日16时30分,李X到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团结湖派出所报案称.自2012年3月份以来,李X2经常给自己发短信辱骂自己,4月9日,李X2又发来短信,杨言要杀了自己,李X感觉受到威胁,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向公安机关报案。李X还提交了李X2接受中央电视台等媒体专访的视频,证明李X2多次承认对其使用了家庭暴力,而且李X2每年只回家20天,对其实施了精神暴力,李X2认可该采访视频的真实性。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李X4、李X5、李X3出生后一直与李X、李X2共同生活,但李X、李X2于2011年8月30日发生冲突后,李X2离开住所,现李X4、李X5、李X3与李X共同生活,李X4原在北京市朝阳区于白家庄小学就读,2011年8月转入北京耀中国际学校小学部就读。2012年8月,李X5从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第一幼儿园升入小学,现在北京耀中国际学校小学部就读,李X3就读于北京耀中国际学校幼儿园。庭审中,李X称其主要在家抚养三个女儿,无收入来源,李X2认可李X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坚持自己扶养三个女儿,本院询问了李X4的意见,李X4称因为爸爸在外面工作,经常不在家,所以愿意和妈妈生活在一起。

 

(三)关于抚养费部分

 

李X称按照北京耀中国际学校的收费标准,三个女儿上到13年级,约年满十八周岁,学费、校车费、午餐费三项合计,李X4每年需花费人民币231214元,李X5每年需花费人民币189918元,李X3每年需花费人民币164043元,三个女儿全年花费共人民币585175元,因李X2已支付了2013年上半年的学费,故要求李X2一次性支付自2013年7月至三人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的抚养费。对于李X的上诉要求,李X2认为,按照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定期支付,而且父母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义务,李X要求其单方全额支付抚养费没有依据。对于李X2的收入问题,李X2称其在2011年之前没有固定收入,2011年之后担任了广东李X2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月收入一万元左右,李X2就此提交了其2011年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显示2011年纳税人民币共计4559元,在本院询问其是否有其他收入时,李X2称没有其他收入,并称广东李X2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尚有三千多万的欠款,还拖欠了几个月的员工工资,公司经营非常困难,李X对李X2陈述的收入情况不认可,并提交了李X2XX英语第二届钻石特训营全体学员的合影照片,即李X2XX英语的培训广告,证明2011年1月28日至2月7日有700人参加了培训,2010年8月1日至8月10日,有六百六十六名钻石学员参加培训,每学员的收费标准为1.8万元,仅八天之内就获得了一千多万元的收入。李X还提交了XX英语的培训广告,李X2博客的公证书,李X2XX英语官方网站的网页公证书,证明李X2不间断的在全国开展英语培训,获得很高的收入,李X2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均不认可,认为广告不能等同于收益,即使有收益也是公司收益,并不是李X2的个人收入。

 

(四)关于财产部分

 

李X主张李X2在北京奥运会期间因从事英语培训,获得了人民币五佰万元的奖励,对该项主张,李X提交了李X2参加电视节目的视频作为证明,视频中,主持人称李X2为奥运会相关人员培训获得了伍百万元的奖金。李X2认为视频中均是支持人的陈述,自己并没发表任何的意见,实际上参加奥运会英语培训工作的是北京爱国者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其个人未获得任何的奖励和收入,同时李X2提交了借据及股权转让协议,证明2008年8、9月份,其将自己持有的北京爱国者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40%的股权,转让给了案外人用于抵一场借款。经本院询问,李X2称其与案外人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李X对李X2提交的借据及股权转让协议书均不认可。

 

1、房产部分

 

李X主张李X2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多套房产,本院多次要求李X2披露其名下的房产及其他财产,但李X2仅提交了部分房屋的货款合同,李X遂提交申请请求对李X2名下的房产进行査询,后本院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经查明如下,李X2名下现有房产十套。

 

2、李X2名下银行账户部分

 

本院根据李X的申请进行了査询,具体如下:

李X2名下建设银行卡号尾号为8440的银行卡2004年8月30日开户,2004年9月10日转账支取人民币至2011年10月13日余额为0。

李X2名下建设银行卡于2008年8月3日开户,至2012年1月15日余额为人民币2233.71元,自2011年1月30日至2012年1月该账户共发生交易205笔,共转出人民币4513624.54李X认为上述两个银行账户李X2共转出四百九十余万而该款项的转出未经过自己同意,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李X2认为,上述两个银行账户,虽在自己名下,但其实是广东李X2文化教育发展公司的对公账户,并非其个人账户,该账户由公司的财务人员作为日常收支账户进行管理,这些转出的资金都是正常支取,根本不是转移财产的行为。

 

3、关于李X2名下的股权

 

本院经査明如下:

广东李X2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9月30日,李X2持有90%的股权。

广州李X2英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29日,李X2持有66%的股权。

湖南XX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0月26曰,李X2持有80%的股权。

北京爱国者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4日,李X2持有40%的股权。

北京李X2XX英语培训中心成立于2013年12月28日,李X2持有10%的股权;

 

4、关于李X2名下的商标权:

 

李X主张李X2及其公司常用的注册商标有23个,本院对这23个商标的注册号码及专有权驰名期间分别予以査明,就上述财产部分,李X提出李X2名下的现有房产,李X2持有的公司股权,李X2名下的商标权均归李X2所有,其也不再与李X2已转让的房产、李X2转出的银行账户资金及李X2在2008年奥运会期间从事英语培训所获奖金主张权利,但李X2需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200万元,房屋剩余货款由李X2负责偿还。李X2认为,李X所主张的财产,双方于2010年7月7日在广州登记结婚,李X所主张分割的财产均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另外李X也严重混淆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李X所提到的银行账户也是广东李X2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对公账户,但考虑到双方共同生活并生育了三个女儿,同意了李X的财产分割请求,同意向李X支付人民币1200万元。庭审中,李X还提交了其编写的XX英语相关书箱17套,其讲课的视频及XX英语的宣传材料,亦证明其从1999年开始为李X2工作,对李X2的事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李X2提交了其向李X支付生活费的银行打款记录,证明其一直按每月两万到三万元不等向李X支付生活费,李X所说李X2中断生活费不是事实。

 

经李X的申请,本院依法裁决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了李X2所持有的广东李X2文化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份,广东李X2英语教育咨询有限该公司66%的股份,湖南XX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及李X2名下上述常用23个商标。审理中,李X向本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申请法院向李X2先予支付人民币三十万元,并提交了收费明细,经本院审查,准许了李X的先予执行,2012年7月17日,本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裁定李X2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十万•,李X2随后向法院提交了先予执行款人民币三十万元。2012年月,李X称学校通知缴纳学费共计二十七万余元,其没有收入来源,无力缴纳。在本院要求下,李X2支付了人民币277240元。为监督上述钱款的用途,本院审查了李X缴纳学费的发票,上述款项确用于付学费。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证明书,出生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报警记录,治安调解笔录,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银行查询记录,银行账户查询单,企业档案登记资料,商标档案,XX英语相关书籍、视频资料,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本案中,李X为美国国籍,李X2为中国公民,二人在本院的离婚诉讼适用法院立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李X、李X2于2007年7月于中国广东省广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的建立与维系应以感情为基础,近年来双方因子女教育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而且在冲突中李X2对李X实施了殴打行为,夫妻感情受到严重影响,李X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X2离婚,李X2也表示同意离婚方夫妻关系已无和好之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许双方亩婚。

 

关于李X2殴打李X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女儿抚养权的确立及抚养费的标准,财产分割等问题,本院分述如下:

 

关于李X2殴打李X的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实施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已査明的事实,李X2于2011年8月对李X实施了殴打行为,造成李X头部、腿部多处受伤,致使李X的身体和精神受到伤害,并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X2的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属于家庭暴力行为。因此李X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李X主张人民币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标准的问题,本院认为,李X、李X2均希望由自己直接抚养三个女儿,表现出了作为父母对于子女的感情,希望二人解除婚姻关系后能够一如既往的关心及爱护子女,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由于家庭破裂对子女造成的伤害。就具体抚养问题,本院询问了李X4,愿意和妈妈生活在一起。年满十周岁,已具备了一定的判断和能力,本院尊重李X4,由李X直接抚养。根据审查情况,长期以来,李X主要在家抚养三个女儿,李X2也认可李X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付出了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与李X长期共同生活,改变生活教育环境对他们的成长不利,而且李X2经常出差在外,对女儿的陪伴和照顾较少,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角度,本院确定,也由李X直接抚养。同时该抚养权的确立,亦不妨碍李X2作为父亲对子女所有的抚养和教育权利义务,除此之外,如明显出现不利于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双方还可就抚养权问题另行解决。依据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担负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现本院已确定由李X直接抚养,故应由李X2支付抚养费,抚养费应定期给付,为保障子女权益,本院确定李X2按年支付抚养费,李X2辩称其月收入为人民币。本院认为,结合李X提交的打款的银行凭证,起诉离婚前子女生活的教育之初,李X2月收入人民币一万元根本不足以维持上述开支,故本院对李X2所述的收入状况不予采信。综合考虑到子女的教育、生活需要及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本院酌情确定李X2每人每年人民币十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本院已要求李X2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人民币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X从月开始主张抚养费,本院不持疑义。

 

关于财产部分,李X诉讼请求中财产部分所涉及到的时间段涵盖了双方的同居期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包含了李X2部分个人财产,由于双方对财产部分已达成一致,本院不再予以区分。李X要求李X2支付人民币折价款1200万元,剩余房屋货款由李X2偿还,现有房产、股权、商标权归李X2所有。其不再与李X2已转让的房产,李X2转出的账户资金,李X2因从事奥运会英语培训所获奖金主张权益,李X2亦表示同意,本院不持疑义。涉及其它诉讼,双方均不要求分割,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中华人民婚姻法》第8条、第10条、第12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8条、第9条、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李X与被告李X2离婚;

二、原告李X与被告李X2所生之女李X4、李X5、李X3由原告李X抚养;

三、被告李X2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李X4、李X5、李X3支付自2013年7月至的抚养费各人民币五万元,自2014年起,被告李X2于每日前按照每人每年十万元的标准支付该年度的抚养费,至李X4、李X5、李X3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四、被告李X2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李X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200万元,房屋剩余货款由李X2负责偿还;

五、被告李X2所持有的广东李X2文化教育发展有限公司90%的股权,广州李X2英语教育咨询有限公司66%的股权,湖南XX教育发展有限公司80%的股权,北京爱国者XX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及北京李X2XX英语培训中心10%的股权归被告李X2

七、被告李X2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X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

八、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期间履行给付侵权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处理费92064元由原告李X负担人民币32064元,余额3198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由被告李X2负担人民币6万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保全费人民币五千元,由原告李X负担人民币两千元已缴纳,由被告李X2负担人民币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不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不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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