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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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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

 

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质为基于死者未来收人丧失而对其近亲属所做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死亡赔偿金应当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死者近亲属是死亡赔偿金的共有人。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按自愿协商原则进行处理。如近亲属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参照其与死者的生活密切程度以及与死者的亲缘关系进行分配,根据“继承丧失说”,参照《继承法》第13条确定的遗产分配方式,在分配时以继承顺序为原则,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取得,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取得。

 

王秀芳诉李应东、李文波等侵占其夫李其实死亡赔偿款共有纠纷案

 

原告王秀芳是李其实之妻,被告李应东是李其实之子,被告李文波是李其实之父,被告方小腊是李其实之母。2009年8月20日17时许,李其实在江苏省无锡市百达镀锌有限公司工地上建设厂房时,不幸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无锡市惠山区玉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和玉祁镇司法所调解,原告和3被告共获得各项赔偿款计41万元。该笔赔偿款在用去6万元作为李其实丧葬费等相关费用后,余款35万元经原、被告一致同意存入被告李应东个人储蓄账户,由其代为保管。2009年9月10日,原告王秀芳以上述诉称事实和理由具状来院,要求对赔偿款依法分割。

 

另查明,原、被告获得的死亡赔偿款由丧葬费13687元、死亡赔偿金1471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968元以及一次性补偿款217205元构成。

 

诉辩情况

 

原告王秀芳诉称:原告是李其实之妻,被告李应东是李其实之子,被告李文波是李其实之父,被告方小腊是李其实之母。2009年8月20日17时许,李其实在江苏省无锡市百达镀锌有限公司工地上建设厂房时,不幸发生触电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无锡布惠山区玉祁镇人民凋解委员会和玉祁镇司法所调解,原告和3被告共获得各项赔偿款计41万元。该笔赔偿款由被告李应东经手后存人银行。事后原告多次要求3被告对上述赔偿款依法进行分割和分配,但均遭到拒绝。期间,被告李应东还多次对原告实施殴打,3被告不准原告回家,拟对41万元赔偿款全部据为己有。

 

原告王秀芳认为,对自己丈夫李其实因意外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原告应依法享有相应份额,被告李应东获得全部赔偿款后与被告李文波、方小腊恶意串通,非法侵占原告应得份额,依法应负返还义务。为此,请求判令:

 

(1)对李其实因意外事故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41万元依法分割,判决3被告返还人民币205840.62元。

(2)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应东、李文波、方小腊辩称:

(1)原告诉称事实虚假。

①原、被告因李其实意外事故死亡获得的赔偿款为41万元,但有6万已用作丧葬费,只有35万元存人李应东个人储蓄账户;

②原告并未多次要求分割赔偿款,被告李应东没有殴打原告、不让原告回家。

 

(2)原告要求3被告返还205840.62元无法律依据。

①原告的返还之诉,应以非法占用为前提,被告李应东将35万元赔偿款存人个人储蓄账户经过原告授权同意;

②赔偿款41万元中包括交通费、丧葬费等,这些费用已由被告垫付,共计65000元;

③原告要求将补偿款按遗产原则分割无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王秀芳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裁判结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第27条、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应东、李文波、方小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秀芳人民币97900.5元。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李其实因事故去世后,作为妻子,原告主张死亡赔偿款中的应得份额应该得到法律支持。惠山区玉祁镇人民调解委员会〔2009〕玉民调字第41号调解书中明确写明,此赔偿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补偿等一切费用。本案原被告双方所得41万元赔偿款中,已实际支出丧葬等费用60000元,再扣除3被告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31968元,只能对余下死亡赔偿金147140元和一次性补偿款170892元进行分配。死亡赔偿金分配时,在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应按照原被告各方与受害人在共同生活中的紧密程度决定分割份额,同时还应考虑同一继承顺序中是否已经取得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本案中由于李应东已经独立,在外打工,有自己的经济来源,李文波、方小腊、李应东已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故考虑原告王秀务与受害人在共同生活中的紧密程度可对其酌情多分一些,酌定其中的3/8,即55177.5元。一次性补偿款属于精神抚慰性质,是对死者家属精神的安慰,对此款的分配,应从各方精神损伤的程度加以考虑。本案中,原告是死者的妻子,3被告是死者的儿子和父母,原、被告4人的精神均因李其实的意外死亡获得巨大打击,因此,对一次性补偿款应均等分配,原告应得其中的1/4,即42723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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