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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20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

 

发文机关         :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     2010.09.29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文号         :     〔2010〕民四他字第5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的复函

2010年9月29日 〔2010〕民四他字第56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和解权告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的处理意见。中国公民郑成花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我国与大韩民国虽然签订有《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该条约并未涉及相关判决的承认问题,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大韩民国首尔家庭法院2008DEDAN111209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婚姻存续问题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黄爱京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确认书受理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离婚和解权告决定书应当视为大韩民国法院出具的解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受理并进行审查,如果不存在《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应予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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