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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问题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问题

 

夫妻日常家事代埋权的认定

 

所谓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的必要事项。一般而言,日常家事的范围,通常包括购买必要的日用品、医疗医药服务、合理的保健与锻炼、文化消费与娱乐、子女教育、家庭用工的雇佣等决定家庭共同生活必要的行为及其支付责任。当然,婚姻当事人的社会地位、资产、职业、收入等不同,日常家事范围也有所不同。

 

所谓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配偶对方承担连带责任。日常家事代理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必须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承担共同的连带责任。这种家事代理权与表见代理相似,适用表见代理的原理,其目的在于保护无过失第三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持交易的动态安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了规定,即“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条规定中的“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表明我国承认了家事代理制度。从我国法律规定来看,《合同法》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日常家事代理权作了规定,应当认定为其是一种法定代理权。

(二)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

夫妻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对男女双方是对等的。夫妻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应以何种名义进行,从理论上存在多种可能。事实上,凡法律规定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国家或地区,对日常家事代理权及其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要相对人了解到这是在日常家事范围内的行为即足以满足需要。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所取得的权利与负担的义务,原则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负担。但夫妻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负有与为自己事务时相同的通常注意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并不排斥夫妻双方事先协商一致。实际上,婚姻当事人对涉及财产问题、子女教育问题、赡养老人等事务,通常会事先协商取得一致后,才由一方代表双方实施。

日常家事范围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因此对行为相对人来说从行为的外部很难作出关于是否属有权代理的正确判断。事实上,如果仅根据夫妻内部情况限定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限范围,一旦越过该范围就认定为无权代理,也不利于夫妻共同生活,更不利于相对人利益的保护。因此,许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或地区,为保护无过失第三人利益,承认适用表见代理制度解决责任。适用表见代理有利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之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表现为: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其代理权对配偶的另一方有效,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保护善意第三人及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行为,对夫妻一方所为的行为后果,一般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即夫或妻一方所为,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夫妻中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进行抗辩。值得注意的是,在处理日常家事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时,除《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结合个案情况,决定是否适用《合同法》第49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民法通则意见》第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54条的规定正确处理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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