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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保证书、协议书的有效吗?

现实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夫妻一方具有出轨行为被发现后,在向无过错方承认错误时,为了取得配偶的信任或者为了息事宁人,应对方要求而签订协 议。其标题多为协议书、保证书、承诺书等,其内容最常见的是,当一方再出轨,则离婚时,将放弃所有共同财产的请求权,或者向无过错方支付高额赔偿金,或者 直接解除婚姻关系等。我们把这种协议称为夫妻忠诚协议。

为了准确的理解夫妻忠诚协议,首先要分析”夫妻忠实义务“

夫 妻忠实义务,国内外学者有不同的认识。有广义和狭义两者理解:从狭义上说,主要是指夫妻贞操义务,也就是夫妻婚后互负专一的性生活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 为。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除指夫妻贞操义务之外,还包括不得遗弃配偶,以及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的利益等。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的当事人理解的忠实 义务主要是之配偶不得与其他异性有婚外性行为,包括通奸、一夜情、嫖娼等。

对此,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仅仅是一种倡导性义务,而非强制性义务。所以,婚姻法解释一第 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的规定为依据提前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在婚姻法第五章中,除了第46条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之外,也没有规定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救济。而且,该条仅规定,在配偶一方出现重婚或同居行为时,受害人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个规定其实对应的是婚 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条款。

夫妻忠诚协议除了需要符合民事行为的一般要件义务,对不同的约定,应该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以下分类说明:

一、以婚姻关系终止或者丧失离婚自由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对 此,婚姻法第2条有明确规定,实现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里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其系为一项基本人权。如果一方 起诉到人民法院,由法官根据婚姻法第32条所列的各种情形,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却已经破裂,从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当事人是不能够自行通过忠诚协议就确定 婚姻终止的,除非能够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经破裂。

 

 二、以丧失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探望权或直接抚养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这类忠诚协议大多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时,过错方失去离婚后子女之间抚育权或监护权,甚至是探望权。

对 此《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对子女 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婚姻法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所以夫妻之间的约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也是无效的。

三、以丧失共同财产所有权或者个人财产所有权为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

这 里要区分两者情况,一种是发现配偶越轨时,过错方为表示悔过的诚意,之间和另一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将共同财产权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另一种是,一方怀 疑或发现配偶有婚外情时,要求配额作出保证,若有违反的时候,就丧失财产权的约定。对于前者实际上是属于夫妻财产协定,与以后的行为无关,对此婚姻法第 19条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后者,实际上是一个附条件的协议,表面上符合附条件的协议,但是民事行为的条件有其特殊的要求,即 是合法但并不确定发生的事实,而不忠不符合这一要求;所以这种协议实际上是一种损害赔偿约定。可以赋予其法律效力。

但是认定其效力的时候需要注意该约定是否剥夺另一方基本生存权,以及履行法定抚养、赡养等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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