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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纠纷中感情破裂的实践操作

(l)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较难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几种情况,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了夫妻感情破裂的14种情形,但实践操作却与法律规定有不同之处。

首先,夫妻生活较私密,感情破裂难证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相处不融洽是否算作感情破裂的理由,很难被证明。事实上感情是否破裂系一种主观评价,夫妻生活又是一个比较隐秘的空间,其他人很难证明其感情的好与坏,即使有其他亲朋好友出具证明,但因证人往往与夫妻一方有密切关系,这种传来证据会存在失真的可能性,法官也很难基于传来证据或间接证据据此断定夫妻感情破裂。

其次,基于诉讼策略考虑,被告方不同意离婚。在法庭上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现象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在原告方没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一方在庭审中又表现出不同意离婚的前提下,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不管是出于我国《婚姻法》限制离婚主义的原则考虑,还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原因,通常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相应的给双方六个月的冷静期,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六个月禁诉期”,待双方六个月后仍不能和好如初,则再次受理其离婚诉讼请求。这种做法不仅成为承办婚姻案件法官的默认规则,在很多即将离婚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也是流传已久,被认为是离婚诉讼的“潜规则”。

再次,法院为减少冲动离婚提供有效屏障,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法律规定有六个月禁诉期,是因为很多年轻夫妻当中存在冲动离婚的现象。据媒体公开报道,长假之后到法院办理离婚的夫妻明显增多,法院长假后上班第一天受理的离婚案件几乎是平时的两倍不,少年轻夫妻很容易因生活琐事发生分歧,有的甚至因为节日期间一条问候短信就能闹离婚。双方都在气头上,对离婚的态度都是“你比我强,我比你还硬”的气势,但冷静下来却发现离婚是多么冲动的选择,所以法院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不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当事人角度考虑为冲动离婚提供了有效的屏障。

(2)一方不同意离婚,二次诉讼不判离案件逐渐增多

如果说前几年第一次判决不离婚,第二次判决离婚是法院惯用的做法,但近几年沪家律师代理的离婚案件能够看出,并不是所有的离婚案件在第二次起诉后法院一定判决离婚,也有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在第二次诉讼离婚中法院依然没有支持原告诉请。浙江省汉州市某法官对2007年--2009年该院审结的300多件离婚案件统计分析,对于初次起诉离婚而人民法院未判令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案件所占比例较高,为22.%。且第二次起诉后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其婚姻关系案件所占的比例极高,为80.88%。可见,二次诉讼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并没有达到100%,还存在近20%的离婚案件在第二次诉讼中仍没有判离。

这类案件大部分都有其共性:

第一、第一次起诉离婚的被告为第二次诉讼离婚的原告。

第二、原告仍无法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第三、被告出具双方在禁诉期密切往来的证据。

所以说,如果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没有判离,在禁诉期的六个月代理律师要引导委托人积极的收集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同时避免接触。从实践当中来看,不管时间多长,不管是双方第几次诉讼离婚,法官是否判离的标准仍然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明确规定。而对于双方分居两年以上是否系感情破裂,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偶尔原告方拿出双方分居两年以上的证据,但被告方却以双方分居并非感情不和而为之,而是基于工作、学习、出差、疾病等多种客观因素导致,所以该证据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规定。故司法实践当中,即使双方客观上已分居满两年,但法院也并不必然的就据此判决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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