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
【法条释义】
“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对“案件性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一般认为案件性质是指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决定案件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案由是案件的内容提要,也是案件性质的集中体现。”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进一步指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
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一般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来确定,而诉讼请求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性质,就决定了法院应当适用何种法律。问题在于,民事纠纷很多案情复杂,会出现一个事实包含两个以上不同的法律关系,或者涉及的法律关系相近使得在具体认定上出现困难。因此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会有多个,或者本应为此却主张彼。这就使得法院必须对法律关系进行梳理分析,以确认正确的法律关系并适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例如,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应的案由。司法实践中最典型的例子即为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的竞合,法院需要引导当事人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做出相应诉讼请求。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并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列明当事人诉讼地位,适用不同的法律。否则,一旦案件性质认定错误,裁判依据适用错误,就有很大可能导致裁判的最终结论错误。
“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民事责任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定或约定民事义务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并非原有的民事义务,作为一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实质上是由义务人承担的,其违反或不履行民事义务而产生或转化出的一种不利后果。《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民事责任实际是由违反义务的义务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其并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自身原有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法律只是规定了主要的承担民事责任形式,而未穷尽所有的责任形式,实践中仍存在其他民事责任的形式。不同的法律规定对不同的民事责任规定不同,例如《合同法》主要针对当事人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法》主要针对侵权责任,代理律师在选择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时应当结合案件具体需要。
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规定。首先,“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的表述,表明了民事责任的确定允许当事人自治,这一点是应予肯定的。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法律尊重当事人私法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限制性、禁止性规定,法院应承认约定的效力。在合同被认定有效的前提下,就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当事人未约定的,法律规定作为补充的。而明显违背了当事人约定的,当然地侵犯了当事人的权益,应当赋予再审申请的权利。而所谓法律规定,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法律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准则的依据,必然会对行为的后果作出一般性的明确规定,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后,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自然适用法律判令责任承担。如果原判决、裁定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其裁决结论必然错误,理应重新再审。
“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
本项再审情形系兜底条款,从一般意义上讲,所有有错误的裁判都是违背立法本意的。我们认为,法律的目的通常是指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背景下,立法者制定法律时试图达到的目标。因此,应当通过历史解释、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多方面来探寻“立法本意”。
但是,本项再审情形存在一个弊端,即“明显违背”是一个弹性极大的标准,目前也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只能主要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践中,立法本意通常明确地规定在法律的条款之中,现有的法律条款没有规定的,法官也很难从所谓历史性因素中认定“明显违背立法本意。因此,单纯根据此项情形申请再审应予慎重。